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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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echnical documents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DB13(J)35----2002
主编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2年8月1日
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2 石家庄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质[2002]229号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
根据原省建委《关于下达〈1999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图集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设[1999]39号)的要求,河北省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编制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经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统一编号为DB13(J)35—2002,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业管理局,1992)同时废止。

本规程是以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多年来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经验编制的。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执行本规程,其中工程资料归档范围和实用表式为强制性规定。

本规程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管理。

2002年7月4日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图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设[1999]39号)的要求,由省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编制而成。

本规程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河北省多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经验编制的,内容力求准确、方便、适用。

本规程以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对象,对建设项目的各阶段提出了建立工程资料的要求,对有关责任进行了明确。

本规程既涵盖了施工全过程资料,又包括了工程建设文件管理的内容,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建筑工程资料。

其目的是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工程资料管理及资料分类、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资料编制与立卷要求、资料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及附录等章节。

本规程工程资料归档范围和实用表式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程,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电话:03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和编委会组成人员
主编单位: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编委会组成人员:
目录
1总则................................................................................................(1 )2术语................................................................................................(2 )3工程资料管理与分类...........................................................................(3 )3.1 资料管理基本规定.....................................................................(3 )3.2 建设单位.................................................................................(3 )3.3 监理单位.................................................................................(3 )3.4 施工单位.................................................................................(4 )3.5 城建档案馆..............................................................................(4 )3.6其它.......................................................................................(4 )3.7工程资料分类...........................................................................(4 )4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资料 (15)
4.1 决策立项阶段文件 (15)
4.2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5)
4.3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6)
4.4 招投标文件 (16)
4.5 开工审批文件 (16)
4.6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7)
4.7 财务文件 (18)
4.8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8)
4.9 其它文件 (19)
5 监理资料 (20)
5.1 承包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联系用表 (20)
5.2 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作联系用表及文件资料 (26)
5.3 各方通用表 (30)
6施工资料 (32)
6.1 工程管理资料 (32)
6.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4)
6.3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65)
6.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67)
7 工程资料立卷及移交 (68)
7.1 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68)
7.2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68)
7.3 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68)
7.4 卷内文件的排列 (68)
7.5 案卷的编目 (68)
7.6 案卷装订 (69)
7.7 卷盒、卷夹、案卷脊背 (69)
7.8 工程文件的归档 (70)
7.9 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70)
附录A 单位(子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细目 (71)
附录B 工程资料实用表式(A表、B表、C表) (79)
附录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实用表式 (266)
附录D 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立卷分类表 (560)
附录E 本规程用词说明 (566)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报工程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工程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计算资料、声像资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资料。

1.0.4 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和时间进行保存。

1.0.5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并使用统一制式表格,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6 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及认可,由县级以上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工程档案记录整理专职人员应持证上岗。

1.0.7 工程资料目前原则上可采用纸质载体或光盘、缩微品载体汇集移交,并逐步过渡到全部采用光盘、缩微品载体。

1.0.8 建设工程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确保其完整、准确与安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1.0.9 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尚应按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执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2.0.2 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
在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能构成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2.0.3 分部工程divisional work
指将单位工程按专业或建筑部位划分为若干个部位,每个部位为一分部工程。

2.0.4 分项工程subdivisional work
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基本单元工程。

2.0.5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工程资料engineering document
工程资料是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包括从立项、审批、施工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资料。

2.0.7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由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收集汇整的文件或资料的统称。

2.0.8 监理资料supervisal document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监理全过程中形成并收集汇整的文件或资料的统称。

2.0.9 工程档案engineering archive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10 案卷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单元。

形式上可以分为卷、册、袋、盒等。

2.0.11 不合格工程nonconforming work
指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设备。

不合格工程和设备按其不合格程度分为可以通过返修成为合格的或不可以返修的不合格工程。

2.0.12 合格工程conforming work
指工程通过检验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和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设备。

2.0.13 工序working procedure
是施工过程的环节,指一个基本的作业单元,即施工过程的一个步骤。

2.0.14 纸质载体paper carrier
以纸张为形式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2.0.15 缩微品载体microfilm carrier
以胶片为基础通过缩微技术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2.0.16 光盘载体CD carrier
以光盘为形式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3 工程资料管理与分类
3.1 资料管理基本规定
3.1.1 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整理的工程资料应以审批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承包合同、设计文件等为依据。

3.1.2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立卷要求归类,认真书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有关责任方应签字盖章。

3.1.3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

3.1.4 表格应统一采用本规程所附表样,特殊要求需增加的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并归类。

同类表格排一个顺序号。

3.1.5 文本应以打印为主。

纸质载体幅面为A4,用纸应韧力大,耐久性强。

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3.1.6 工程资料最少份数应首先满足3.7节表3.7.1保存单位份数,另行增加份数按各自管理要求确定。

保存期限见3.7节表3.7.1。

3.1.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在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检测的。

试验委托单中取样见证人应签字,试验报告单备注栏应填写取样见证人姓名。

3.1.8 本规程条文与实用表式分列,实用表式由附录C分类列出,须对应使用。

3.1.9 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实用表式按本规程基本规定自行制定。

3.1.10 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
3.2.1 加强对工程文件的管理工作,并有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2.2 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施工合同时,应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要求。

3.2.3 应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3.2.4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签收。

3.2.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及归档工作。

3.2.6 编制的工程资料不得少于两套,其中城建档案馆一套,产权单位一套。

3.2.7 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3.3 监理单位
3.3.1 应加强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3.2 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签署意见。

3.3.3 应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及归档。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除外),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资料进行
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在移交、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

3.3.4 编制的监理资料除移交建设单位二套外(其中一套为原件),自行保存一套。

3.4 施工单位
3.4.1 应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并配备专人负责施工资料的填报、收集、整理等工作。

3.4.2 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各分承包单位编制的全部施工资料,分承包单位应各自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并移交总承包单位不少于三套。

3.4.3 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检查。

3.4.4 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并移交建设单位。

3.4.5 负责编制的施工资料除移交建设单位二套外(其中一套为原件、分项及检验批验收记录只交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5 城建档案馆
3.5.1 负责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工程档案资料。

3.5.2 城建档案馆在竣工验收前应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3.5.3 接收工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3.6 其它
3.6.1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单位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均有责任向建设单位提交本规程要求的相关工程资料。

3.7 工程资料分类
3.7.1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8-2001)规定,本规程将工程资料分为四个部分(表3.7.1)
1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资料(A表),包括工程可研、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开工审批、概预算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项目建设文件与资料,由建设单位整理提供。

2 监理资料(B表),包括监理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监理通知、工程总结、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等实施过程的监理资料,由监理单位整理提供。

3 施工资料(C表),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观感质量检查和竣工图等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4 工程档案资料(D表),包括工程档案立卷及移交等,由建设单位整理提供。

5 工程资料实用表式见附录B
3.7.2 建筑工程中道路、桥梁等工程资料参见市政工程技术资料相关规定。

表3.7.1 工程资料分类

4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资料
4.1 决策立项阶段文件(A1)
4.1.1 项目建议书一般规定(A1—1)。

1项目建议书是用书面形式把投资机会分析结果给予具体表现,是一项建议性文件,主要是由文字组成。

2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编制申报,按国家规定的划定审批权限的上级部门批复。

3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建议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出技术、进口设备需证明国内外的技术差距和概况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房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等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应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偿还贷款能力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4.1.2 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A1—2),指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4.1.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的一般规定(A1—3)。

1项目建议书审查批准后,开始可行性研究。

即建设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并应作多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供应的要求等;
5)主要单项工程、公共辅助设施、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等。

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等措施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0)经济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4.1.4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A1—4),指按批准权限部门审批的文件。

4.1.5 工程立项的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A1—5),指工程立项过程中会议中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等文件、资料。

4.1.6 工程立项的专家建议资料(A1—6),指工程立项过程中专家评议形成的文件、资料。

4.1.7 工程项目评估研究资料(A1—7),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全面性、正确性进行评估与抉择过程中组织专家评议形成的资料和上级审批文件。

4.1.8 计划任务书审批文件(A1—8),指上级审批的计划任务书及其文件。

4.2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A2)
4.2.1 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A2—1),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申请书。

报告。

4.2.3 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A2—3),指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并经当地有关部门签证的意见、协议、方案等。

4.2.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A2—4),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表式证件,并附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4.2.5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A2—5),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文件。

4.2.6 国有土地使用证(A2—6),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4.3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A3)
4.3.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A3—1),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勘察后提出的技术文件。

4.3.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A3—2),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对水文地质勘察后,提出的技术文件。

4.3.3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A3—3),指建设单位委托测绘设计单位根据划拨用地等文件提供的用地测绘资料。

4.3.4 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A3—4),指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结果的资料。

4.3.5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A3—5),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并附建设单位申报的规划设计方案。

4.3.6 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A3—6),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

4.3.7 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A3—7),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

4.3.8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A3—8),指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形成的文件资料。

4.3.9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河湖、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教育等)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文件(A3—9),指上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涉及的相关方面审查批准文件或协议文件。

4.3.10 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A3—10),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文件。

4.3.11 设计计算书(A3—11),指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计算资料。

4.3.12 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文件(A3—12),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4.4 招投标文件(A4)
4.4.1 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A4—1),指建设单位选择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过程中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

4.4.2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A4—2),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4.4.3 施工招投标文件(A4—3),指建设单位选择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过程中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

4.4.4 施工承包合同(A4—4),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4.4.5 监理招投标文件(A4—5),指建设单位选择项目监理过程中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

4.4.6 监理委托合同(A4—6),指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5 开工审批文件(A5)
报告。

4.5.2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A5—2),指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批笔的年度计划项目表。

4.5.3 规划审批申请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A5—3),指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申请文件及图纸。

4.5.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A5—4),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书和批准的文件、附图等。

4.5.5 建筑工程许可申请表一般规定(A5—5)。

1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准备就绪,满足开工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许可,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设、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均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4.5.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A5—6),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5.7 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交纳各种建设费证明(A5—7),指按现行规定有关部门的审计、投资许可、审查证明及建设单位应交纳的各种建设费用。

4.6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A6)
4.6.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登记表一般规定及表式(A6—1)。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向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报报监备案登记。

2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米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均应办理报监备案登记。

4.6.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一般规定及表式(A6—2)。

1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填报。

2 表列子项:
质量责任制度栏中可填写制度名称或项数,另附有关责任制度文件;
4.6.3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一般规定及表式(A6—3)。

1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签发授权书,并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

2 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归入工程档案。

3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平共处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4.6.4 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一般规定及表式(A6—4)。

凡需见证取样试验、检测的材料、试块、构配件等均需填写试验委托单。

4.6.5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一般规定及表式(A6—5)。

1 质量监督单位实施监督过程中,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达到不到合格要求的,而下达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2 建设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3 表列子项:
1)处理意见栏有四种情况,属哪种情况在其序号上划“√”;
2)通知单接受人应是主送单位人员。

4.6.6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一般规定(A6—6)
1 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整改后向质量监督单位报送。

2 质量监督单位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回复即视为认可。

4.7 财务文件(A7)
4.7.1 工程投资估算资料(A7—1),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投资估算资料。

4.7.2 工程设计概算资料(A7—2),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资料。

4.7.3 工程施工图预算资料(A7—3),指建设单位委托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资料。

4.7.4 工程施工决算资料(A7—4),指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核准的工程决算资料。

4.8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A8)
4.8.1 工程概况表(A8—1),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填写的对工程总体情况的概述,以及各参建设单位的记录。

4.8.2 工程竣工总结(A8—2),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4.8.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一般规定及表式(A8—3)。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是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的评价。

2 表中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

3 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

4.8.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一般规定及表式(A8—4)。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是对施工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的汇总,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核查后填写。

3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核查,施工单位认可。

4.8.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一般规定及表式(A8—5)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是对工程安全和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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