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1994.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深税联发[1994]108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
607号)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