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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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 嘉峪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市住建局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价调整、审批和工业节水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节水器具普及等工作。
供水按照区域和职能划分,嘉峪关市供水管理处、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嘉峪关供水车间)共同承担公共供水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市水务、发展改革委、住建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水责任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创建和发展节水型产业。
对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七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范围内所有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户应当每年11月底向公共供水企业提交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水务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进行审核后,给各用水户下达用水指标。
第八条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原则配置。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市城市规划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各公共供水企业及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重点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并按照市统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要求,实行用水统计,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用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用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供水区域及职责划分报供水单位审核,不得随意改变用水用途和用水量。
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量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当有节约用水的内容。
节约用水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项目竣工时,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验收。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八条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提倡建设中水设施。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住建部门作出说明。
突发状况等无法做到提前告知时,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针对突发情况向住建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工业用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宾馆、餐饮、洗浴、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约用水器具。
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收集利用雨水。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自备井应逐步关停。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坏和拆除计量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
(二)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
(三)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四)其他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