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条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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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勘测设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勘测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勘测
设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勘测设计业务的资质;
(三)有明确的招标项目需求;
(四)有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招标条件和程序;
(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勘测设计项目需求说明书;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勘测设计业务的资质;
(三)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业绩;
(六)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资质证书;
(五)业绩证明;
(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简历;
(七)项目实施计划;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资质和业绩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材料和人员等资源。
第四章评标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投标报价;
(二)技术方案;
(三)项目实施计划;
(四)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五)企业信誉和业绩;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中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报价合理;
(三)技术方案可行;
(四)项目实施计划合理;
(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六)企业信誉良好。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泄露招标投标秘密;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或者限制其他投标人;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擅自变更中标结果;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勘测设计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勘测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定承担勘测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二)具有完成勘测设计任务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要求;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开,公开方式包括:
(一)在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二)在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投标的时间、地点,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成勘测设计任务所需的资质、技术、人员和设备;
(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信誉良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勘测设计方案;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恶意串通
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
要求履行合同。
第四章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下列评审:
(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三)投标人的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人的信誉、业绩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
(二)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约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二)勘测设计范围、内容、质量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勘测设计任务按期、按质完成。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勘测设计任务质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支持使用先进的勘测设计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勘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测设计项目;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勘测设计项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公开招标难以找到合适投标人的勘测设计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勘测设计项目;
(三)其他因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勘测设计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范围和内容;
(三)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
(四)招标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范围和内容;
(四)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从事勘测设计业务的资质和业绩;
(三)投标人的财务状况;
(四)投标人的信誉;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勘测设计业务的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勘察设计方案;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对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
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保密,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评
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
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参与招标
投标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本《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条例》旨在规范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勘测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具体项目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