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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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
2019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
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19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9年2月22日,案件发回
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
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
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
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
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
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
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
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
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
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
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
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
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觉得这个也存在一定的争论,首先就是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我个人
认为,ATM机不是金融机构,首先,从字面上理解,机构是指机关团体和他工作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内部组织,那么,从字面上来看,ATM机既没有构成机构的前提条件。
其次,ATM及的设立、维护、使用以及资金来源、操作程序等均有其所有者,即银行来设定,它是一种电子的代理人,因此,偶尔的多付或少付行为,也应当由银行员工来承担相
应的责任,所以它并不构成金融机构。
再次,案件中法院提到的“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
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我觉得
是一种多次的欺诈行为,利用你的误区反复多次进行欺诈,它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
以并不构成盗窃。
综合以上三点来看,我认为许霆案不应当以盗窃罪来论处。
我认为应当以诈骗罪来论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这是一种交易行为,不是一种窃取行为,ATM机作为银行方面的代表和许霆进
行交易,前期许霆和银行之间是有相关的交易行为的,许霆在银行存了钱而银行给予相关
的利息,而之后与ATM机之间的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所以这不构成窃取的前提条件。
其次,我觉得机器能不能被诈骗并不能构成诈骗的前提条件,机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事发状况也不能及时反映并做相关处理,但其本质上也是银行给予了授权并按照
银行设定的相关程序来完成指定任务,所以ATM机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银行,出现了相
关失误也是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引起的,所以,在许霆的犯罪过程中,第一次属于双方都完
全没有预期的,所以第一次并不能构成欺骗和犯罪,属于无意的过失行为,但是其后几次
在已知银行ATM机出故障的前提下仍然进行取款行为,则是构成了欺骗。
而且这应当是属
于一种计算机诈骗,尽管我国还没有设立有关计算机诈骗的相关法律,但是对比国外有关
德国、日本等国刑法上有关计算机诈骗(包括信用卡诈骗)的立法情况做相关参考,所以
也可以根据诈骗罪来论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的前提是有没有受骗的自然人,而计
算机诈骗则不同于普通诈骗这一特性,所以法官判案的过程中则需要考虑这一特性来进行
相关判定,同样,我国之所以特别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是因为信用卡诈骗具有不同于
普通诈骗的特殊性,因此,我觉得我国也应当设立有关计算机诈骗的相关法律,这样以后
再发生相关法律案件的时候则可以根据已定法律进行裁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许霆案应当按照诈骗罪来论处。
因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诈骗4
万元以上的,基准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因此,
从这条来看,许霆案中许霆判处5年的刑期,判的轻了。
工商管理一班 41412019 牛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