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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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全院各科室:
为了成熟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合理安排分配职工
住房,改善职工物质条件,根据某某、某房改文件和有关住房规定精神,结合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认真采纳院教(职)代会有关意
见和建言,借鉴校本部及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房分配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促进儿童医院各项工作
的发展。
第二条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困难,职工基本
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
于医院各项在工作中诸项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困难职工勤奋工作,
多做贡献的积极性。
住房除按房改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出资和腾空旧房交
纳扩房费的一律分配原则。
第三条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民主监督
的分配原则,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抵制各种
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风,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
(简称房管会)是在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在教(职)代会住房管
理监督国大委员会监督下,对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的管理机构,该委
员会实行党的领导。
(二)房管会组成
1、房管会成员由20-27人组成,成员由院有关相关部门、科室领导、职工代表及教(职)代会房屋监督理事会(不少于3人)担任。
2、房管会设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
房管会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总务科科长和教(职)代会房屋管理监督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担任。
3、房管会办公室设在院房管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4、房管成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房管会职责
1、房管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具有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人员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做到接待职工要热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对职工住房要关心,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2、个人所得税制定或修订教职工房产税分配、调整、管理办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调整方案,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交由教(职)代会住房运营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房管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
3、决定成批住房分配调整第三榜人员名单。
第五条院房管部门是全院编配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调整草案,报请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院教(职)监督管理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组织实施,并并负责试点工作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管理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
(一)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会下设的、对职工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事机构。
对教(职)代会和全院职工负责,对房管会工作进行始终监督。
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指明。
(二)小组住房运营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见《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条例》。
第三章住房获准资格审定
第七条凡我院已婚或携带未成年雷鼠子女且配偶或子女为本某非农业户口,除率八条所限定的市场条件外,均有资格申请家属房屋租赁。
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调整住房。
1、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本人或机关干部时已达到标准当时院内住房控制标准者。
2、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年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
3、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擅自同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处罚后不满两年者。
5、受行政记大过不受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6、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一个月等被处罚释放后不满两年者。
7、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
8、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补差,两处面积之
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者。
9、将院外新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
要求在院内分房者。
10、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年者。
11、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
职或辞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
13、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顾其父母调入本院者。
14、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明定面积明文规
定标准者。
第四章各类人员经适房标准
第九条鉴于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按照现有住房的建筑
结构中,我院职工住房可分为五大类,具体划分见《西安交通大学第
一院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其本人生前的文职、职务等因素决定。
职工住房分配综合解决办法计分办法
第十条职工住房两分(调)配,采取综合计分办法,按分房
综合积分的多少,在本人相应的住宅档次内,分别排序分房或调房。
第十一条综合分的共同组成
综合积分=工龄分(包括学龄分)+职称分或职务分+双职工
分+奖励分+照顾分
(一)工龄分
1、从工作时间并为正式在编职工之日起,满一年计1.2分,
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
2、参加工作时间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时间为准,其中,曾在海
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组织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规定折
算工龄。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按规定计算工龄。
3、离、退休人员工龄分计算截止本人离退休时间。
4、军龄分按工龄分计算。
(二)学龄分
1、学龄只排序解放后(以当地解放时间为准)。
2、学龄分以上学之日起,一般按学制计分,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算。
3、高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专)学历计算龄分。
4、先参加工作后上用学者,若已连续计算工龄的,不再计算
学龄分。
5、在校学习期间,因留级、降级、休学等缩减学习期限的,
不计算学龄分。
6、学龄毕业证书以本人的文凭或人事档案为准。
本院双职工加2分
职务、职称分
序号职务或职称记分
1院士100
2硕士导师在职正院级52
3正高职在职副院级50
4副高职处级工人高级技师47
5在职正职科主任45
6在职副职科主任组织部长
博士学位获得者43
7中级职称主任科员工人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护士长40 8初级职称副主任科员高级工37
9科员中级工34
10其它职工30
注:任双职者,以受聘最高项计分。
奖励、照顾分
类别奖励、照顾对象计分
奖
励
分全国劳模6分
主权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国家科学进步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7分
二等奖5分
三等奖3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国家发明奖获得者(第一获奖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者获得者5分
某某部级劳模全国优秀教师4分
万春部级科技进步(含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二、三等奖获奖者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三个类别获得者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某某部级自然科学自然科学二、三等奖获得者最高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二个四至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某某部级优良工作者、万春部级优秀教师2分
照 ; ; ; 顾
分烈属(指直系亲属)、二等最少残废军人、一等以上因公
致残或因公死亡的遗属、独生子女1分
1、获奖的计分时间截止分房前五年,重复者以最高依此类推
项奖励分计算。
若个人获颁多项奖,可累计计分。
2、奖励分属一次性奖励,加奖励分分房后,下次再分房,以
新获奖计分。
3、奖励级别以授予机关为准(如国家级、授予机关是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某某部级,授予机关是某某人民政府)。
4、奖励照顾和照顾加分凭相应的部门证书、证件并有编号。
住房分配、调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按职称、职务、级确定住房标准,采取综合计分,
分类排序点房的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住房分(调)配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实
行三榜定案。
第一榜为资格申请榜;第二榜为广泛征求意见,审查资格,核对积分,改错补漏榜;第三榜为点房榜。
第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主要包括在医
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第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某某军区有关规定并
结合受害人我院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由院房管局部门提供调整的适当调整住房数量、套型。
院质监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情况,讨论制订出分房
实施办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真实情况认真的
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复审核定,主管签署意见作成并加
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
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第一行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申报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选择住房,因个人原因放弃
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第十九条职工在分配之中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整
个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原因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年
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基准利率利息。
第二十五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迁移完毕。
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
关明文规定处罚。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
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了以任何形式将住房
转租承租他人。
为了加强医院住房管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
须质监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第二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
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
新
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求见。
若因工作特殊
需要经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根据情况可安排适当的廉租房。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5%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科
学研究决定分配,并全校将分配人员情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义务全院职工对编配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护的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领取新分房产税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
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
当面实施清点和查验。
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房管部门处理,
住户在搬出原由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
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住户在领取居民新分廉租房钥匙后,应该除非在规定的时
间内搬迁完毕。
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
工资中缴交)。
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处份将对
调房双方进行处分。
3、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
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
原样。
第二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解决问题住房困境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发生改变用途。
凡改变用途的职工租客,一经查出,交还给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
商品房租金按某政
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65
岁以上,女60岁以上)和有严重疾病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可以从顶
层调往低层。
第二十八条遗属万户运营管理的住房管理
1、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非婚生子另行
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亲属去世后半年后,由医院收回。
凡子女
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
院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2、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3、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
若子女在医院其他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现已离任、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
条件交回专科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沃迈斯住房应
配偶住房标准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
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卢图吉诺区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
权代管,并与房管职能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入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原则上分配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掌理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
位负责清理。
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
格按某某、某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圣戈当县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
均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允许按两个独立家庭参与
分配住房。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1、范围和对象:我院却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
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价款及租金标准:按当年某某、某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翻建必须调整
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处室搬离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
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轻微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
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
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
予以补救。
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外界
影响人员的正常其他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
的事由和经济制裁,对违犯治安条例法规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
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
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新规定,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长
短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房屋租赁分配中,经查实有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
违规操作者,对双方均做严肃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还将
取消两次分房执照。
并给予受贿人党纪政纪行政处分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
建设和分配的有关明定,广泛征求企业职工意见。
并报院党政联席会
议研究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
凡与相符合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
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院第二届教(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
生冲突时,以政府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委员会条例由院房舍分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XX年三月十二日
大学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类别单房分配对象备注
一类四室院士、现职博士生导师、现职院级、享受地师级待遇劳动报酬的古骏文切块按比例分配
二类三室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现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级技师保证正高职
三类二室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行政科级、20年工龄以上的高级工、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人技师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四类一室半初级职称、中级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商品房五类单间房一般职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