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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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0号)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3]1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最终
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
(2003年5月19日税委会[2003]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建议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7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02]10号)规定的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中,部分中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钢铁产品(产品具体描述见附件),自2003年5月24日起,在配额使用到量后进口的,不再加征关税。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第二批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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