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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均林犯交通肇事罪上诉案
龚均林犯交通肇事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佛刑终字第24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均林,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捕前系珠海市青云公司顺德办事处促销员,户籍在乐昌市先锋街53号二轻局宿舍。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均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3月9日作出2019顺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龚均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10分,被告人龚均林驾驶车号为粤4764小客车沿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由桥西路往容桂大道方向行驶,遇被害人张某、张琴、丁友容及王明菊等四名行人由乐善北路方向通过路口,双方避让不及,被告人驾驶的小客车与张某四人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张琴、王明菊、丁友容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龚均林驾驶粤4764小客车逃离现场。
于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龚均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龚均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张琴、丁友容及王明菊均没有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