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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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穗建质监字[2007] 142号
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192 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387号、穗建材[2001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18 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口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
二.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圉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讣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岀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表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U及要求
三.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备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筑节能检测单位进行资质备案之前,可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广州穗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广州建设工程质呈安全检测中心、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研究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站等检测单位对已通过讣量认证的项目进行相关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