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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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面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地面所有生产、生活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煤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煤矿地面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地面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地面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处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矿后,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岗员工应每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事故案例分析;
(四)安全操作技能;
(五)应急救援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组织,每周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五条综合检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结果应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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