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外向型设施农业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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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外向型设施农
业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外向型设施农业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地区外向型设施农业发展步伐,确保今年设施农业基地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2009年地区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今年7月15日召开的地区外向型设施农业发展会议的安排部署,2009年地区设施农业要实现突破性发展,今年确定完成设施农业面积4000-5000亩,新建日光温室大棚2000-2200座,具体任务分解:塔城市1300-1500座,额敏县200座,沙湾县250座,乌苏市130座,裕民县60座,托里县30座,和布克赛尔县30座。

二、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地委、行署调整和加强了外向型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地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基地建设、口岸通关和市场流通四个办公室,明确了各自的职能,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同时,地委、行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设施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区发展外向型设施农业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将于近日研究下发,请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党委、政府和设施农业发展重点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专职分管领导,成立设施农业办公室,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高位推进外向型设施农业发展各项工作。

地、县农业部门要增设专门的设施农业工作机构,调配专职人员,做好设施农业基地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服务工作。

市场流通和口岸通关两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不断优化通关环境,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做好生产基地、流通企业和市场销售的衔接,确保出口农产品销售顺畅。

三、落实建设主体,加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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