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物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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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
(物探部分)
SDGJ39—84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
定(物探部分)SDGJ39—84(试行)》的通知
(84)水电电规技字第12号
为提高电力勘测设计制图水平,更好地为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服务,根据原电力建设总局(79)火技字第6号文的通知,由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经主编单位几年的努力工作,广泛征求全国有关电力设计院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和补充,于1982年7月完成送审稿,我院于1982年9月和10月会同有关单位分两次召开了对该制图规定综合部分和21个专业部分的审查会议。

现批准《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物探部分)SDGJ39—84》为电力规划设计院颁标准,自1984年7月颁发试行。

由于机构调整与变动,本规定自颁发后由华北电力设计院协助我院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在试行本规定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报我院并抄送华北电力设计院,以便修订时考虑。

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地球物理勘探专业的制图达到基本统一,图面简洁清晰,符合勘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勘测设计效率,保证勘测设计质量,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并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制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架空送电线路、电力系统规划等新建或扩建工程的勘测设计制图。

第1.0.3条电力勘测设计制图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对有特殊要求的各种图纸,其内容和规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图纸幅面
第2.1.1条绘制工程图时,其图纸的基本幅面按表2.1.1的规定选用。

宽(b)×
841×1189594×841420×594297×420297×210210×148长(l)
c105
a25
图纸应画出图框、边框(裁边印迹线)和图标(尺寸代号与格式如图2.1.1)。

蜡底图宜在幅面规格以外,再加宽8~12mm的缝边。

第2.1.2条0、1、2、3号图纸的图框宜画出100mm分格的坐标(如图2.1.2)。

4、5号图纸的图框不加分格坐标。

第2.1.3条0、1、2、3号图纸宜采用横式幅面,4号图纸采用立式幅面。

图纸装订宜采用3号幅面横装(如图2.1.1-1)或4号幅面竖装(如图2.1.1-2)。

第2.1.4条图纸幅面一般不宜加宽或加长,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宽、加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图纸的加宽、加长量,应按相应基本幅面边长的1/8或其倍数增加(如图2.1.4)。

图2.1.1-1幅面尺寸代号与格式
图2.1.1-24号立式幅面格式
图2.1.2分格坐标图框的格式
图2.1.4幅面加宽、加长方式
二、0号图纸不得加宽,必要时允许加长,加长后的长边不得超过1931mm。

三、1、2、3号图纸可以加长和加宽。

加长后的长边,最长不得超过1931mm;加宽后的宽边,最宽不得超过0号图纸的宽度(841mm)。

四、4、5号图纸不得加长和加宽。

五、特殊情况下,图纸加长或加宽后超出限制的尺寸时,可采用断开拼接的方式选用幅面。

第二节图标
第2.2.1条图标共分八种:
1.工程设计大图标(如图
2.2.1-1);
2.工程设计小图标(如图2.2.1-2);
图2.2.1-1工程设计大图标
图2.2.1-2工程设计小图标
3.标准设计小图标(如图2.2.1-3);
4.标准设计大图标(如图2.2.1-4);
5.套用图标(如图2.2.1-5);
6.修改图标(如图2.2.1-6);
7.复制图标(如图2.2.1-7);
8.会签图标(如图2.2.1-8)。

图2.2.1-3标准设计小图标
图2.2.1-4标准设计大图标
图2.2.1-5套用图标
图2.2.1-6修改图标
图2.2.1-7复制图标
图2.2.1-8会签图标
物探图件可根据需要选用适当图标型式,其签署内容可根据各单位管理体制自定。

第2.2.2条图标应放在图纸的右下角。

第2.2.3条复制图件应将原来的图标一并复制下来,并应在图中增加“复制图标”。

第2.2.4条图标中的各项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节图线
第2.3.1条绘制工程图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表2.3.1中规定的图线规格。

第2.3.2条各种图线宽度的配置,应以图形的比例与配线协调,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清晰美观为原则。

第2.3.3条在一套图件中或一张图纸中的各种同类图线宽度均应保持基本一致。

第四节图的方位
第2.4.1条平面图应绘坐标网,非正北平面图还应在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标绘指北标。

第2.4.2条剖面行列线的方向:东西向应左为起点右为终点,南北向应上为起点下为终点。

剖面编号应首先自上而下编水平向剖面(与图纸水平交角小于45°的倾斜剖面列入此类),然后从左至右编垂直向剖面(与图纸水平交角大于45°的倾斜剖面列入此类)。

第五节字体
第2.5.1条图中(包括铅笔图和墨线图)书写的汉字和各种字母、代号、符号、数字等,均应字体端正、笔划清晰、排列整齐、间隔均匀。

从左至右横向书写,标点符号占一个字的位置。

第2.5.2条图中的字体规定如下:
一、汉字:一律使用正长仿宋体;特殊情况下(如:大标题、图册封面等),可允许使用其它字体;某些图(如地形图)可按需要采用等线体、等线斜体(如河流名称)。

二、各种字母和数字:应采用向右倾斜,与水平线成75度角的斜体字;与汉字混合书写时,可采用正体字。

第2.5.3条采用印刷复制(如铅印、胶印)、计算机绘图、摄影复制(包括微缩)时,图中的字体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章构图
第一节资料准备
第3.1.1条构图所用的基本资料是各种物探观测数据、解释推断结果、有关的地形图、地质图及地质野外工作的原始材料。

第3.1.2条构图所用的资料必须是经过本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

第3.1.3条构图所用的同类物探数据,应当采用同一单位、同一校正方法、同一正常场或背景值。

第3.1.4条构图所用的地形图或地质图,应当是与构图相同比例尺或由较大比例尺缩成所需比例尺的底图。

第二节构图设计
第3.2.1条在构制图稿前应先进行设计。

设计应在充分研究全部资料的基础上,按物探有关方法的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3.2.2条在设计图件时,应尽量把互相有关的资料结合或组合在一张图上,以便综合研究和使用。

第3.2.3条在可能的情况下,推断成果应绘成综合图,即既绘有物探推断成果,又绘有有关的地质资料。

后者的繁简程度视需要而异,可不同于同类地质图的要求,但为验证物探推断成果而进行的或实际上起这种作用的测量及勘探工程结果应绘出。

第3.2.4条如果物探推断解释成果与原有地质资料不一致,应把结果同时绘出。

第3.2.5条构图设计的内容包括:
一、图的种类和内容。

二、图的各种坐标比例尺、等值线起始值及间距等。

三、图例和注记要素。

四、图的分幅方法和方位。

第3.2.6条除简单的图件外,均应通过绘制草图的方法来确定构图的最终设计方案。

第三节构图方法及要求
第3.3.1条构制图稿通常是在坐标纸或地形地质图上用铅笔进行,一般程序是:
一、绘出坐标系统及坐标控制点。

二、按照坐标系统及坐标控制点定出各项内容在图上的位置,并根据需要注出各种数据。

三、勾绘各种内容的符号。

四、进行图廓外整饰或勾绘其轮廓。

五、填写注记。

第3.3.2条图稿中各种符号的位置应准确地绘出。

第3.3.3条允许先构制较大比例尺的中间图稿,然后缩成所需比例尺的正式图稿。

其缩制比数不得超过1∶2.5。

一般不得先构制小比例尺的中间图稿然后放大。

第3.3.4条当用坐标纸构制图稿时,应选用符合精度要求的坐标纸。

第四章图的内容
第一节物探类
第4.1.1条物探图件所绘的具体内容应按物探规范执行。

第4.1.2条物探工作坐标是直接在其上标注各种物探工作的点、线、面的空间位置,所以工作坐标是物探图件的基本内容。

第4.1.3条观测资料是各种物探参数图的主要内容,它们在图上应当用最醒目的形式表示出来。

第4.1.4条推断结果是根据观测资料进行解释推断所得的地质结论和建议,它们包括各种地质界线、地质构造、岩性、地下水动态、地球物理界线等的位置及产状、建议的物探
工作、地质工作、勘探工程的位置及设计等。

第二节地质类
第4.2.1条第四系地层资料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工作有特殊密切的关系。

在物探图件中应特别详细地表示第四系地层的分布情况,并根据物探方法的需要表明其性质。

第4.2.2条水文地质物探工作的图件应特别详细地表示出水文地质的情况。

第4.2.3条在物探平面图件中,应绘出对物探工作有意义的勘探工程。

第三节地理类
第4.3.1条控制点(三角点、精密导线点、水准点等)在所有平面图件中一般应按同比例尺地形图的要求绘出。

第4.3.2条在平面图中,根据需要绘出某些主要方位物。

第4.3.3条对物探观测成果有影响的干扰物(包括地下埋藏的),应绘到平面图或剖面图上。

第4.3.4条在工作布置图(或实际材料图)中,一般应绘出地貌和水系,但等高线可按需要只绘同比例尺地形图的计取线。

第五章图的比例尺
第一节空间比例尺
第5.1.1条空间比例尺是图中所绘空间位置坐标的比例尺。

所制图件的比例尺决定于物探工作的比例尺,而物探工作的比例尺,由各种物探方法规范、物探测量规范规定。

第5.1.2条空间比例尺一律采用算术比例尺。

第5.1.3条图的比例尺一般应等于工作比例尺,在不妨碍物探资料使用的前提下,可采用较小的比例尺。

第5.1.4条物探工作中,剖面图类的比例尺可大于工作比例尺;所采用的最大比例尺,应满足有关方法规范的规定。

第5.1.5条在绘有垂向位置坐标的剖面图类中,允许垂向位置坐标比例尺大于水平位置坐标比例尺。

第二节参数比例尺
第5.2.1条当采用不同精度的物探参数资料制图时,图中参数比例尺的上限,应按其最低的精度决定。

第5.2.2条当以绝对误差表示观测精度时,参数比例尺一般应采用算术比例尺。

这时图上参数坐标轴或矢量方向,单位长度所代表的量值,不应小于观测的绝对误差。

第5.2.3条当参数量值变化范围很大,只用一种参数比例尺无法同时清楚表示强的或弱的特征时,可根据需要用多种参数比例尺绘图。

第六章图的整饰
第一节图廓
第6.1.1条所有物探成品图,其图廓形式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中关于图幅的规定。

第6.1.2条所有平面图类应按同比例尺地形图要求写出道路到达注记、坐标网注记、邻幅图号等注记。

第二节图名
第6.2.1条物探图件的图名一般应由物探方法(或图中所绘物探参数名称)、图的类别组成。

第三节图例
第6.3.1条图件中所绘各种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及色彩,必须全部列入图例,并说明它们代表的意义。

第6.3.2条对成套使用的图件,第一张图例中已说明的符号和色彩,以后各张图例中可不再说明;也可单独绘制一张全套图的统一图例。

第6.3.3条图上全部线条、符号和文字应清晰无误。

在一套图件中不得使用一种符号代表不同性质的对象,也不得使用不同符号代表同一性质的对象。

第6.3.4条图例内容应按类依次排列,排列的次序为:物探符号、地质符号(次序为地层岩性、成因类型、地质构造、地貌、不良地质现象、勘测手段等)。

第6.3.5条图例的方框尺寸可选用18mm×10mm或15mm×9mm。

图例一般绘在图的右侧。

第七章图的注记与编号
第一节图的注记
第7.1.1条物探图件的文字注记采用汉字、汉语拼音或其缩写、拉丁文字缩写或拉丁字母符号、希腊字母符号。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图件,可增加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字,与汉字并列。

第7.1.2条注记字体按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书写。

第7.1.3条图廓内的地质类内容及推断地质成果内容的文字注记,按工程地质专业或水文地质专业的《制图统一规定》执行。

第7.1.4条在平面图中剖面的编号应注于剖面线两端,并与剖面线垂直。

勘探点的编号注于勘探点右方或上方,若注记内容较多,可用分数形式表示,分子表示编号,分母表示特征。

第7.1.5条剖面行列线的编号用罗马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以不同书写方法分别表示起始和终止,如“Ⅰ-Ⅰ′”,“Ⅰ”表示起始,“Ⅰ′”表示终止。

第二节图的编号
第7.2.1条每一份正式图件,都应编定图号。

同一份图的原图、透明图、复制图的图号必须相同。

但如在绘制透明图的过程中进行了综合工作,该透明图可另编图号。

第7.2.2条图号由制图单位编定。

如自制图件中包括复制其他单位的图件时,则除了自编图号外还须保留原图号。

第7.2.3条成套图件应编目录。

图的名称、编号和成套图的排放次序,应与文字资料内容及图件目录一致。

第7.2.4条图纸的编号由汉语拼音的专业代号和表示图纸顺序号的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图7.2.1所示。

图7.2.1物探图纸的编号
第八章质量检查
第8.0.1条质量检查是保证图件质量的重要措施。

自原稿编稿开始至复制图加工结束的每一步骤完成后,都应经过质量检查。

各阶段的检查者认为合格后,都应在图标中相应栏内签名,以示负责。

第8.0.2条物探图件应保证真实地、正确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允许在制图过程中歪曲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或缩小实际工作误差。

第8.0.3条底图质量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补充、修改或返工重制:
一、采用了质量不合要求的原始资料或底图,违反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因而不能保证成图质量。

二、图示方法、图的方位、比例尺、等值线间隔、参数量值分级等不正确,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图的主要内容不完整,各种符号位置不正确或不精确,并且不宜或不容易在清绘过程中添补和综合。

四、所用图纸质量过于低劣,不便清绘或不能长期保存。

五、图的比例尺不能适应解释推断的需要。

六、存在其他错误。

第8.0.4条透明图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校核与原图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当在一张透明图上综合若干原图的内容时,应检查各原图内容的相对位置是否正确和符合精度要求。

三、是否整齐美观,能否保证晒图清楚。

第九章图形符号
第一节说明
第9.1.1条本规定所列的图形符号中,物探工作方法图形符号系采用地质部1963年版《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制图规范》中规定的图例;地质部分的图形符号系摘自北京电力设计院1982年12月编制的《工程地质图例符号》。

第二节物探工作方法图形符号
第9.2.1条物探工作方法图形符号见表9.2.1。

表9.2.1物探工作方法图形符号
续表
续表
第三节地层图形符号
第9.3.1条地层图形符号包括土层图形符号、沉积岩图形符号、岩浆岩图形符号、变质岩图形符号和构造岩图形符号,分别见表9.3.1-1至表9.3.1-5。

表9.3.1-1土层图形符号
续表
表9.3.1-2沉积岩图形符号
续表
表9.3.1-3岩浆岩图形符号
续表
续表
表9.3.1-4变质岩图形符号
续表
表9.3.1-5构造岩图形符号
第四节地质构造图形符号
第9.4.1条地质构造图形符号包括一般地质构造图形符号、褶皱构造图形符号和断层构造图形符号,分别见表9.4.1-1至表9.4.1-3。

表9.4.1-1一般地质构造图形符号
表9.4.1-2褶皱构造图形符号
表9.4.1-3断层构造图形符号
第五节地貌及物理地质现象图形符号
第9.5.1条地貌及物理地质现象图形符号包括河谷、湖泊地貌图形符号,物理地质现象图形符号,风成地貌图形符号和岩溶地貌图形符号,分别见表9.5.1-1至表9.5.1-4。

表9.5.1-1河谷、湖泊地貌图形符号
续表
表9.5.1-2物理地质现象图形符号
表9.5.1-3风成地貌图形符号
表9.5.1-4岩溶地貌图形符号
第六节勘探测试点线图形符号
第9.6.1条勘探测试点线图形符号包括用于平面图的图形符号、用于剖面图和柱状图的图形符号、其他图形符号,分别见表9.6.1-1。

表9.6.1-1用于平面图剖面图、柱状图的图形符号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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