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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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医院管理,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结合医院实际,经医院研究,现制订考勤制度如下:
第一章考勤规定
第一条全院职工实行集体考核和部门考核相结合,人工考核与院内一卡通考核相结合,考核按医院作息制度执行。

第二条以部门、科室和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人事部,月底报下月排班表。

第三条各考勤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四条考勤员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理解、尊重考勤员的劳动,并主动协助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勤员的正常考勤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考勤员,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固定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人事部会同办公室、医院总值班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并将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年终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六条迟到、早退、旷工
(一)职工迟到、早退按单位制度处理:每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扣罚50元。

超过30分钟时按一小时计算,扣罚10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旷工是指未按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半天扣发日岗资总额及出勤奖,旷工1日扣发岗资的30%和薪级工资、出勤奖,旷工2日扣发岗资的50%和薪级工资、出勤奖,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5日(含5日)者给予待岗察看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请销假规定
第七条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一)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三)请假不论假别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到人事部办理手续,并到院长办公室备案。

一般职工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
同意后,到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

(五)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以便安排工作。

各科室负责人批假前必须安排好科室值班事宜,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

(六)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它情况一律不补假。

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八)在工作或公务活动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包括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等,一律责任自负。

第八条假期与休假待遇
(一)婚假
1.职工结婚,给假三天;凡男满二十五周岁及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指初婚),另增加两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在济南领到结婚证书,到父母所在地举行仪式的,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证书,而当年未享受探亲假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报销往返路费,假期二十天(婚假计算在内)。

(二)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至五天丧假;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住宿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满后,确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返回上班,其超期的天数按事假论。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2.怀孕不满七个月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流产给假十四天;
以上产假(包括工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的工资照发。

3.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4.凡计划外怀孕而做流产手术者,不享受流产假期,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者,每休一天病假扣月岗位工资的1.5%,累计满三十天者,加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5%。

法定休息日、假日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者,停发岗位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者,自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至到岗工作之日,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照许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职工因病休假,须有职工保健科的病假证明单,按医院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因公外出或法定的休假期间在外地突然患病,应有当地县以上医院证明,返回后由职工保健科核实,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病假待遇。

职工保健科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职工休病假情况汇总后报人事部;
5.医院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否则一经发现,病假不予承认,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事假
1.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每休一天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3%,累计每满十五天者,加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10%;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岗位工资。

法定休息日、假日工资照发;
2.严格掌握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3天以上者,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凡请事假者须到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如不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三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类在职进修学习的人员,原则上不脱产,确需脱产者,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并报医院批准。

脱产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享受月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并按规定进行补助。

第十条各类出国留学人员、博士后进站人员、到外校攻读学位人员脱产学习,自脱产学习之日起先停发全部工资,待回院到岗工作时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一月至一年岗位工资及有关补贴:
(一)未经医院及单位许可批准,正常工作时间擅自在外承担其他工作的;
(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
(三)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
(四)其他个别问题经院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凡出现旷工旷课现象者,取消年终评选资格,
不享受医院各种奖励。

第十三条故意不完成医院工作任务,给医院和医院工作造成损失的或有其它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辞退、辞聘。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在任何时间因紧急工作需要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不到,否则按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辞聘处理。

第十五条如遇上级及医院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文件,同时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考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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