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一章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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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 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应当客观、真实 和详细,力求反映证人作证的原意。
• 3、勘验、检查
• (1)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 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 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 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 (2)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 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 (6)讯问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 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 备翻译人员
• (7)讯问笔录的制作
•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
•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 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 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 补充或者改正。
•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 行为作斗争
第二节 侦查行为
• 1、讯问犯罪嫌疑人 • (1)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一种侦查活动 •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 (3)讯问的地点: •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侦查人员对其
• (2)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 双重性:一方面实行侦诉分离,侦查机关和起诉 机关分立;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侦诉一体的特 征。例如自侦案件。
• 3、侦查的任务
•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 嫌疑人
•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 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诉讼权利
•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9、鉴定 • (1)鉴定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
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 作出意见的一种侦查活动。
• (2)鉴定人的条件: • 具有鉴定资格,即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
定业务的人员
• 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 • 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 (3)被删除的内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
• 8、查封、扣押书证和物证
• (1)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 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 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 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 一份附卷备查
•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 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配合。
•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 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 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询问证人不得少于2人
•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能同时询 问几个证人,更不能用开座谈会或集体讨 论的方式来进行
• (4)询问证人应当首先问明证人的身份, 并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 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 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 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 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 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 据进行核实。
• 10、侦查终结 •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决定。 •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 (3)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 其辩护律师
第十一章 侦查
第一节 概述
•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 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
的强制措施 •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 盖公章
• 9、技术侦查措施 • (1)技术侦查措施指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
于普通侦查措施而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本次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节内容,具体包括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 (2)技术侦查:监听、监视、密取、网络监控、截取电 子邮件、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电子通信定位等。 • (3)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 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 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罪案件 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 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 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 (7)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 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8)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身体检查,侦查人员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得强 制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 员或者医师进行
• (9)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 核对无误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都应 当在笔录上签名
•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 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 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2、询问证人
• (1)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据法定程序以言词方 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 侦查活动。
•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 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 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对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 规定。
• (5)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规定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 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应全程进行,保 持完整性。
• (3)勘验、检查可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 验、人身检查和尸体检验四种
• (4)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 可以指派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需在侦查 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5)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
• (6)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 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4)技术侦查措施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
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 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 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 过三个月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 和期限执行。 •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 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7、搜查 • (1)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
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 (2)《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 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 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 (3)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 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 进行搜查。 • (4)搜查必须出具搜查证。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 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到的与案 件有关的物品,应当让见证人过目。 • (5)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写明发现何种证据, 以及提取和扣押的物证、书证的名称、牌号数量,特征等
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里进行。 • 对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 处进行讯问
• (4)讯问的步骤: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犯罪 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 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事 实、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 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 2、侦查组织体系
• (1)外国立法例
• 大陆法系:侦诉结合的组织体系——侦查机关受 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起诉机关有权进行侦查, 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紧密结合
• 英美法系: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侦查机关与 起诉机关互相不隶属,侦查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 和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几乎没有 任何实际控制力
• 6、侦查实验 • (1)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
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 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 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 侦查活动 • (2)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进行侦查实验。 例如确定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确 定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什么现象等等 • (3)侦查实验应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 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 (4)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 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 (5)秘密侦查是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 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派有关人员隐瞒身份 进行的侦查活动,主要有卧底侦查、化妆侦查和 诱惑侦查三种形式。
• (6)进行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 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 (7)控制下交付是国际通用的侦破毒品等违禁品 案件的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发现有关线索或查 获毒品等违禁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对毒品等违禁 品或有关人员进行严密监视、控制,按照犯罪分 子事先计划或约定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 顺其自然,将毒品等违禁品交付给最终接货人, 使侦查机关能够发现和将涉案的所有犯罪分子一 网打尽的整个侦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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