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代理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转让纠纷代理词
股权转让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江西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第三⼈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

现依据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情况,结合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审实体部分
本案上诉⼈与被上诉⼈基于《股份转让协议》转让股权的⾏为侵犯了武夷⼭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xx 公司)另⼀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抚州市xx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当属⽆效。

⽽⼀审法院在判决时却认定该《股份转让协议》和上诉⼈与被上诉⼈之间的股权转让⾏为有效,这属于适⽤法律错误的判决。

从上诉⼈向法庭出⽰的证据《前期费⽤确认书》和南平市中级⼈民法院(2012)南民终字第344号判决书来看⾜以认定临川公司系xx公司的实际股东。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相关理论,我国法院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标准进⾏判断。

在只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等公司内部争议且不涉及善意第三⼈的情形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书、出资证明书等材料并遵循契约⾃由、意思⾃治的原则来认定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本案中《前期费⽤确认书》上均有协议双⽅单位的真实公章,属双⽅真实意思的表⽰,只是xx公司及法定代表⼈许启明拖延办理⼯商变更登记,也没有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变更⼿续。

⼀审法院不能单单根据⼯商登记信息上没有记载临川公司,从⽽不认可xx公司是xx公司股东这⼀法律事实,这种判断属于⽤公权⼒⼲涉商法范畴私权处分⾃由的⾏为,违背了商法契约⾃由、意思⾃治原则。

⼀审判决书在第10页和第13页“本院认为”部分是这样表述的:“其次,。

但作为抚州市xx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其并⾮xx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隐名股东的⾝份也没有得到xx公司合法股东的共同认可或者⼈民法院的司法确认”。

本代理⼈认为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在《前期费⽤确认书》上是有xx公司的公章,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的许启明(本案被上诉⼈,代表xx公司对外执⾏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签订合同时盖xx公司公章)难道会不知情?难道没有认可?另外上诉⼈以及第三⼈均也认可临川公司系惠益公司股东的法律事实。

所以临川公司的股东资格已经获得了xx公司全体合法登记在册的股东的共同认可。

再者,实际股东受我国法律保护和认可,这点从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中可以得到证实。

⽽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强⾏规定实际股东必须经过司法确认抑或是必须办理⼯商登记,实际股东的⾝份是在其向公司实际投资时就确⽴了,只要向公司有实际出资,就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并⾏使股东权利;何况xx公司已启动司法程序要求确认其在xx公司的股东资格,法院也已受理。

⾄于该实际股东的持股⽐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是在股东决议中明确并通过⼯商登记最终予以确认。

综上分析,⼀审判决在实体部分存在错误。

⼆、关于⼀审程序部分
1、如本代理⼈在前⾯实体部分所分析的xx公司系xx公司股东,那么上诉⼈与本上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必然与惠益公司另⼀实际股东临川公司有重⼤利害关系,⼀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临川公司作为第三⼈参加诉讼,⽽⼀审法院却违反法定程序,不予追加,程序上违法。

2、临川公司现已向武夷⼭市⼈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惠益公司的股东资格,⼈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在惠益公司实际股东临川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及重⼤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本代理⼈强烈要求贵院中⽌本案的审理⼯作,待临川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审理结果出来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审判决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审判,对本案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江西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俊杰
⼆0⼀⼆年七⽉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