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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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科学研究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尊重著作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组织享有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原则相互享有的著作权。
附件一:关于作品的声明书范本
附件二:关于著作权许可的协议书范本
第二章 作品
第五条 作品是指以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美术、雕塑、摄影、电影、录像、电视、职务、软件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表现形式,能够以某种方式在作品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 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第七条 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包括:
(一)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古代文献、哲学、历史、科学技术作品等文科作品;
(二)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作品等作品;
(三)地图、示意图、设计图、模型等作品;
(四)电影、电视、录像、摄影作品等作品;
(五)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等表演作品;
(六)建筑、工程设计等作品;
(七)连接数据的软件;
(八)其他以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表达的作品。
附件一: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附件二:关于作品著作权的继承和终止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八条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九条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在其作品上标明其姓名的权利。
第十条 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首次发表其作品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修改、增补、删节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尊重其作品,不侵犯其作品内容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许可的他人制作复制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许可的他人将已发表的作品复制品向公众发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许可的他人将已发表的作品复制品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借他人使用的权利。
第十六条 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许可的他人将已发表的视听作品在原地点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附件一:关于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许可
附件二:关于著作权的转让
第四章 表演者权益
第十七条 表演者是指在舞台、电影、电视、录像或者与之类似的场所,以个人独特的方式表现所扮演的戏角或者其他表演。
附件一:关于表演者权益的许可证书范本
附件二:关于表演者权益的继承和终止
......
附件一: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关于作品的声明书范本
2. 关于著作权许可的协议书范本
3.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4. 关于作品著作权的继承和终止
5. 关于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许可
6. 关于著作权的转让
7. 关于表演者权益的许可证书范本
8. 关于表演者权益的继承和终止
附件二: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著作权人:指享有对作品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作品:指具有独创性的以各种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3. 独创性:指作品具有独立的独特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或者复制。
4. 署名权:著作权人要求在作品上标明自己姓名的权利。
5. 发表权:著作权人决定首次发表作品的权利。
6. 修改权: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修改、增补、删节的权利。
7.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要求尊重其作品,不侵犯作品内容的权利。
8. 复制权:著作权人或经许可的他人制作复制品的权利。
9. 发行权:著作权人或经许可的他人将已发表的作品复制品向公众发表的权利。
10. 出租权:著作权人或经许可的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借已发表的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11. 展览权:著作权人或经许可的他人将已发表的视听作品在原地点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12. 表演者:在舞台、电影、电视等场所以个人独特的方式表演所扮演的戏角或其他表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