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基建管理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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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附件1
江西省电力公司
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体系-----------------------3
第三章工程规划前期管理------------------------6
第四章工程计划管理----------------------------8
第五章工程监理管理----------------------------9
第六章工程设计管理----------------------------9
第七章工程招标管理----------------------------11
第八章工程合同管理----------------------------12第九章工程物资管理----------------------------13
第十章工程开工管理--------------------------- 13
第十一章工程在建过程管理----------------------14
第十二章工程验收、启动管理--------------------16
第十三章工程档案管理--------------------------17
第十四章工程结(决算管理----------------------19 第十五章工程同业对标管理--------------------22
第十六章工程安全管理--------------------------23
第十七章质量监督管理--------------------------24
第十八章工程信息管理--------------------------26
第十九章工程达标投产及创优管理----------------27第二十章奖励与考核----------------------------29
第二十一章附则---------------------------------30
江西省电力公司
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适应江西电网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电网建设管理程序,调动和发挥公司上下各方优势,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转高效的电网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电网建设的效率与效益。
结合江西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计、监理、施工、技术、服务、物资、档案等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导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投资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输变电工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第四条省公司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采取省公司基建部、业主项目部(省公司电网建设管理分公司业主项目部、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中具体承担管理业务的机构)两级管理模式。
垂直管理关系
垂直业务管理关系
省公司基建部
省公司
业主项目部(建设管理分公司业主项目部、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中具体承担管理业务的机构)
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分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其他建设管理单位)
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关系
基建部是省公司电力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省公司基建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度和办法,组织电网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决策;通过绩效评定对建设管
理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工作。
第五条省公司充分发挥电网建设管理分公司和地市供电公司等在基建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需要把基建项目委托给省公司电网建设管理分公司或地市供电公司等进行建设管理,并由省公司基建部对各建设管理单位的业主项目部进行业务管理和考核,落实基建管理各项目标。
第六条建设管理单位在省公司(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范围内代表项目法人对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度、合同等方面进行管理,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有关问题,业务上接受省公司基建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基建项目安全、质量、造价、进度等管理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七条省公司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电网建设工程行使管理职能。
规划投资部负责工程规划、规划前期、立项、计划、环评、水土保持等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一次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调度中心负责二次、通信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停电、安全保电、事故预案管理等工作;安全监察保卫部负责电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负责电网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归口管理;财务部负责电网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拨款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招投标管理中心是省公司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者和协调者,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建设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基建部报送现场管理的规划大纲、策划方案、建设计划等,由公司基建部批准后实施;负责完成工程的前期阶段的准备工作,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具体工作,对监理、设计、施工、物资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等直接负责。
第九条省公司投资的电网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按如下原则确定:
1、省公司电网建设管理分公司为500千伏新建、扩建和220千伏新建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各属地供电公司作为工程的协管单位。
2、各供电公司为供电范围新建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220千伏
扩建工程及其他省公司委托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
第一十条第九条第1项所指工程的属地供电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协管单位,受省公司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的外部协调等工作。
第一十一条充分发挥属地供电公司的优势,电网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协调的工作统一由属地供电公司负责解决,以保证不同电压等级项目、不同施工单位在该地区征地、拆迁、青苗赔偿标准的统一,以及停电、跨越等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
第一十二条各地市供电公司要紧紧抓住当前电网建设快速发展有利时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解决好电网建设前期及施工外部协调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十三条工程的运行单位应对工程的建设予以配合,参与设计审查、验收并负责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工程规划前期管理
第一十四条规划投资部负责规划前期工作的职能管理;负责组织
110~500千伏项目的规划前期工作;接入系统预审和报审工作、可研设计审查工作、可研的上报及催批工作;负责将上级批复文件转发有关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需到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报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土地预审工作。
第一十五条地市供电公司根据电网规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本区域220千伏、110千伏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接入系统设想方案等),规划投资部负责编制500千伏项目建议书。
第一十六条规划投资部根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和审定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可研阶段的前期工作(取得规划选址选线的有关函件;政府规划部门的选址选线批复文件;环境评估;必要时取得地质灾害评估文件等)。
第一十七条设计单位负责规划选址、选线工作。
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计[2003]249号)文件的要求。
第一十八条工程属地供电公司应配合规划投资部、设计单位开展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共同做好涉及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水利、林业、矿产资源、铁路、公路、文物、市政、通信、气象、国防科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报告、协议等的收集、取证工作,各种协议和批复文件手续应齐全完备。
在建设施工阶段,由于特殊原因前期工作未及时完成的,仍由属地供电公司继续配合完成。
第一十九条完整的可研设计文件应包括变电站、线路、对端、出线等部分;同时应包括电气一次、二次、土建、线路、通信、技经等专业。
第二十条如可研阶段成果在工程实施阶段发生了原则的变更,对工程整体目标造成了影响,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向规划投资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规划投资部核准并提出计划调整。
第四章工程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划投资部负责按照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定额工期等有关规定下达投资计划及开工、投运计划。
列入年度开工的项目,上一年度应完成可研审查。
列为年度投产的项目,上一
年度应完成初设审查,并应有合理的建设周期。
开工、投运计划由规划投资部和基建部会签。
第二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及开工、投运计划,拟定从规划前期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定的节点实施计划并报公司规划投资部和基建部审定,由规划投资部和基建部分别下达年度工程节点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公司年度工程节点实施计划,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物资等单位编制详细的分解实施计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分解实施计划应每月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滚动修编,要求跟踪当前状况。
第二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定期向省公司申请工程资金安排。
第五章工程监理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电网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符合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承担工程施工及验收、达标投产、创优、保修等阶段的全过程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六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与设计部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应明确图纸范围、深度、进度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初步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的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公司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网科[2008]120号)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关于印发协调统一基建类和生产类标准差异条款(输电线路部分)的通知》(办基建〔2008〕1号)、《关于印发协调
统一基建类和生产类标准差异条款(变电部分)的通知》(办基建〔2008〕20号)等专业管理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完整的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变电站、线路、对端、出线等部分;同时应包括电气一次、二次、土建、线路、通信、技经等专业。
原则上初步设计文件应同时提交上述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站址用地、线路路径等的书面批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收到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审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和满足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50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和收口评审。
建设管理单位和国家电网公司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基建技术[2007]40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收口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基建技术[2007]126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220千伏电网新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公司组织评审,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复核,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220
千伏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基建技术[2007]16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220千伏扩建工程和11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预审,省公司组织复审。
第三十六条初步设计评审会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在15天内组织协调设计单位按技术审核意见完成修编概算,并提交基建部;基建部组织概算收口会,并下达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由于建设环境的变化等原因导致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审定估算的,或工程建设必要性条件发生原则性改变的,应重新进行工程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章工程招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省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工程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并审查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建江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项目评标委员会所聘请的评标专家应从江西省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的专家中选取。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网公司有关要求,为达到减少成本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物资实行集中规模招标。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申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有关招投标具体事项按《江西省电力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应遵照省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根据公司合同管理的规定,对须报省公司审查的合同,建设管理单位应履行合同报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确定合同管理岗位,规范合同审查程序,建立合同档案,强化合同履行监督。
第九章工程物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定后,应根据设备清册编制工程物资需用计划,按照一次设备、二次设备、辅助材料的批次,及时、准确、完整、齐全地将物资需用计划和相应技术文件上报招标管理中心,由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审查。
第四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招标结果,组织相关单位签订技术协议以及与供货厂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及设备的催交、验收。
工程物资送到现场后,施工单位负责交货物资的数量清点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等设备资料和单据及时交给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投运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工程所用物资的清点、核对和结算。
第五十条采用新技术装备时,设计部门应随招标文件相应提出验收规范。
验收规范由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审查,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审定文件组织工程验收。
第一十章工程开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开工前的政策落实、赔偿办理等工作,并负责落实开工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十二条为保证不同电压等级项目、不同施工单位各类拆迁、赔偿标准的统一,保证费用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类似工程的水平,统一由工程属地供电公司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的外部协调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完整性负责。
对项目
涉及的对端、通信、切改方案、出线等所有工作整体协调负责。
第一十一章工程在建过程管理
第五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送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工[2003]122号)的要求,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五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第五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基建工程现场标准化作业。
工程现场的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建工程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并组织落实。
基建部负责对工程建设期间各项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便加快工程建设进程。
第五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每年根据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建设实施情况等,提出下一年度停电计划,报送运行单位审查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调度部门。
第六十条建设管理单位按调度系统规定提前一个半月上报停电申请计划,由相关调度部门按权限审批停电计划。
第六十一条 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规定100%实现工程达标投产。
第六十二条 220千伏及以上新建电网建设工程要《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年版)》(国家电网基建〔2008〕288号)规定,创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优质工程率不得低于60%;11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达标投产和创公司优质工程,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5年版)》(赣电基〔2005〕196号)相关规定执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公司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电基〔2007〕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电网建设项目的专业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鼓励电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应用新型、环保的建筑材料和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并事前报基建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和技术措施未经基建部审查批准不得实施。
第六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应重视电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技术、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
第一十二章工程验收、启动管理
第六十七条工程验收、启动管理应遵守《11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建部组织22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的启动工作;供电公司组织110千伏及以下新建、扩建输输变电工程的启
动工作。
第六十九条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验,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监督整改,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
第七十条电网工程的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由属地供电公司配合。
第七十一条各电压等级月、年度停电计划由建设管理单位按调度规定提交调度机构并抄报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主持审查各电压等级
的停电方案、启动方案。
第七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为归口上报调度中心有关资料的责任部门。
建设管理单位各专业负责与调度中心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负责会议通知、资料、停送电计划的统一上报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向运行单位提交设备参数等资料,由运行单位在基建工程预定投入运行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设备资料。
时间规定为:220千伏及以上工程提前三个月、110千伏及35千伏和10千伏工程提前一个月。
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调度单位应在接到资料的一周内反馈意见。
第七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投产后1个月内,组织进行工程总结。
由监理单位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及工程成品做出书面评价和整改意见,反馈各单位,形成闭环管理。
第一十三章工程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及相应的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制度及管理程序,将工程
档案纳入日常工程管理。
第七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验收及归档等工作,负责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汇
总、移交。
第七十七条工程档案管理要做到与工程前期准备、开工、施工、竣工等工程建设管理同步进行。
工程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
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包括对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七十八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要严把文件材料的形成质量关、移交接收关、设备开箱关,做好技术资料文件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工作。
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期限归档、移交。
第七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向运行单位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和档案。
工程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各参建单位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移交相应的电子版(含竣工图)。
第八十条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按照公司“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竣工文件归档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电总〔2007〕5号)规定进行。
竣工档案(含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各项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材质复试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以原件归档。
档案应遵循《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原能源部《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供电企业6—9大类》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章工程结(决算管理
第八十三条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努力实现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规范化。
第八十四条公司基建部是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二)协调和监督省公司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活动。
(三)协调和处理工程结算活动中的有关争议。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查。
(五)主持工程结算审查协调会议,确认并审批工程结算文件。
(六)收集、汇总公司系统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造价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和召开造价活动分析会,并按要求上报公司系统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