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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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特种设备是指依法批准产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进出口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贸易活动。
第二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许可证
第五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颁发。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
(二)从事进出口特种设备贸易的经验或专业知识;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支付关税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向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
(二)进出口特种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表;
(三)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申请人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十条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暂停等行为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负责,经过相关程序决定。
第三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检验
第十一条进出口特种设备应当接受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的检验。
第十二条进出口特种设备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观检查;
(二)性能检测;
(三)技术标准检验;
(四)质量抽检。
第十三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质量跟踪,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将特种设备的质量信息报告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等措施,并可以将其列入不合格企业名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未尽事宜或本规定解释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