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免除城区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办理程序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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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广 东 省 财 政 厅粤民事﹝2011﹞24号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就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具有广东省户籍、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三无”对象;(三)城乡低保对象;(四)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文件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免费项目(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由家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3.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5.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委、民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断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利⽤收费政策,有⼒地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些地⽅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品和公墓价格虚⾼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利益,不利于殡葬⾏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进⼀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

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消毒)、存放(含冷藏)、⽕化、⾻灰寄存等服务。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地⽅定价⽬录,实⾏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殡葬⽤品价格指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仪馆销售的⾻灰盒、寿⾐、花圈等殡葬⽤品价格要进⾏必要的指导规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法纳⼊地⽅定价⽬录,实⾏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式。

(四)规范公墓收费⾏为。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的原则核定。

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的,必要时要依法进⾏⼲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定价⾏为。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断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利用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用品和公墓价格虚高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一)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

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

(四)规范公墓收费行为。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殡葬服务收费审批通用办事指南

殡葬服务收费审批通用办事指南

殡葬服务收费审批通用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需要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级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市
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申请单位:市级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

二、权力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三、审批依据
四、申请条件
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包括服务的成本、市场供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五、申请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形式的,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办理批复文件。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关于XX收费标准的批复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绵阳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0816 )2267838 2266355
(二)投诉电话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16 )*** 绵阳市发展改革委:(0816 )*** 十一、注意事项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部门会
签和政府审定时间不计算在20 个工作日内。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丧事一条龙服务流程

丧事一条龙服务流程

丧事一条龙服务流程
一、准备阶段
1.了解家属需求:与丧家成员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议事:与家属商谈具体事项,确定遗体处理方式、丧事时间和地点等。

3.资料准备:协助家属办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医院住院病历等相关文书。

二、执行阶段
2.丧事仪式筹划:根据家属需求和习俗,协助家属制定详细的仪式安排,包括祭奠仪式、丧服选择、鲜花献花等。

3.采购丧礼用品:帮助家属购买丧事所需的花圈、冥币、燃香、纸扎等丧礼用品。

4.丧事公告:协助家属制作丧事公告,并在社交媒体或报纸上刊登,通知亲朋好友前来吊唁。

5.追悼会安排:协助家属组织追悼会,包括场地预订、车辆安排、会场布置等。

三、收尾阶段
1.家具搬迁:协助家属安排家具搬迁或整理家居物品。

2.殡葬事务:协助家属处理陵园手续、维修墓碑,如需迁葬或骨灰安放,提供相应服务。

3.收拾遗物:帮助家属整理遗物,协助处理衣物、文件等。

4.债务清理:帮助家属整理逝者遗留下的财务事项,如银行、保险、债务等。

四、善后阶段
1.家居清洁:协助家属安排家居清洁,打扫丧事期间使用的场所和家务打理。

2.心理疏导:提供心理支持和疏导,帮助家属缓解悲痛情绪,重新调整生活状态。

3.纪念品制作:为家属制作追悼册、照片冲印等纪念品,以作永久纪念。

以上是丧事一条龙服务的简要流程,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会有所不同,服务的内容和流程也可能有所调整。

这种一揽子服务能够为家属提供便利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同时也能够保证丧事过程的顺利进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株政发〔2017〕 8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殡葬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遗体火化与管理第五条全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均应实行火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六条遗体在殡仪馆保存应当签订保存协议,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由要求存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存费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

第七条外来人员在本行政区域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籍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

城市办理丧事流程

城市办理丧事流程

城市办理丧事流程生老病死,是人生不可避免的环节。

当亲人离世,在城市中办理丧事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范,以表达对逝者的尊重,也让家属能够妥善处理好后事。

首先,当亲人离世后,第一时间要确认逝者的死亡情况。

如果是在医院去世,医院会出具死亡证明;如果在家中去世,需要联系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派出所,他们会派人前来查看并开具死亡证明。

接下来,就是联系殡仪馆。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进行预约,告知殡仪馆逝者的基本情况、预计的火化时间等。

殡仪馆会安排灵车前往指定地点接运遗体。

在等待灵车的过程中,家属可以为逝者准备一些必要的物品。

比如,逝者生前喜欢的衣物、照片等,用于陪葬或布置灵堂。

同时,要通知亲朋好友,告知他们逝者的离世消息。

灵车到达后,遗体将被运往殡仪馆。

在殡仪馆,家属需要选择丧葬服务项目,如火化方式、骨灰盒的种类、是否举行追悼会等。

火化方式一般有普通火化和高档火化之分,骨灰盒的材质和价格也各不相同,家属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逝者的意愿进行选择。

如果决定举行追悼会,需要提前安排场地、布置灵堂。

灵堂的布置通常包括摆放逝者的遗像、鲜花、香烛等。

追悼会的流程一般包括主持人致辞、家属致悼词、亲友瞻仰遗容、默哀等环节。

在火化之前,殡仪馆会对遗体进行一些必要的处理,如化妆、整容等,让逝者以安详的面容离开。

火化完成后,家属可以选择将骨灰寄存于殡仪馆,或者购买墓地进行安葬。

购买墓地时,需要考虑墓地的位置、环境、价格等因素。

可以通过网络、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不同墓地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墓地。

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还有一些费用需要支付,如灵车运输费、火化费、丧葬用品费、墓地费等。

家属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票据,以便后续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家属还需要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

比如,注销逝者的户口、社保、医保等。

这些手续的办理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在整个丧事办理过程中,家属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合理安排时间和费用。

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不要过度悲伤和劳累。

株洲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领取办理指南

株洲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领取办理指南

株洲退休⼈员死亡待遇领取办理指南对于株洲退休⼈员死亡待遇领取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条件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因⼯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提供资料领取丧葬补助⾦需提供:1、离退休⼈员死亡⽕化证明(如属⼟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2、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参保⼈员家属的指定银⾏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领取救济费需提供:1、离退休⼈员死亡证明(如属⼟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2、死亡退休⼈员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履历表复印件);3、供养直系亲属的户⼝本及⾝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的需由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鉴定书;5、⽆固定收⼊证明;6、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以救济对象姓名开户的指定银⾏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1、参保单位或个⼈到待遇发放窗⼝(⼈⼒资源市场⼆楼⼤厅42号窗⼝)领取并填写《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员增减表(以下简称《增减表)申报离退休⼈员死亡,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化证明等)。

⼯作⼈员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死亡⼈员打印《离退休(职)⼈员丧葬费及个⼈账户⼀次性⽀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2、持《审核表到稽核岗位(⼈⼒资源市场⼆楼⼤厅20号窗⼝)审核;3、参保单位开具往来结算收据给稽核岗位⼯作⼈员;4、财务结算岗位拨付有关待遇;5、申领救济费的⼈员持《退休⼈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及各项必备资料到发放科(⼈⼒资源市场4楼406室)初审,合格后到稽核科(⼈⼒资源市场4楼407室)复核,经处领导审批后于次⽉25⽇左右发放到位。

办结时限丧葬补助⾦:单位开财务往来结算收据后的下⼀周内;救济费:单位完成申领⼿续后次⽉25⽇左右。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正文:----------------------------------------------------------------------------------------------------------------------------------------------------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国家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9〕170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53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精神,自2013年4月1日起,免除辖区内低收入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高新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城镇“三无”对象、百岁老人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以上人员在唐山市殡仪馆火化遗体,其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

二、免费项目及金额(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每具遗体火化,免收六项基本殡葬费用,共计1010元。

包括:1、遗体火化费25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2、遗体接运费210元(本市行政区域40公里范围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接运遗体平均费用);3、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120元(40元∕天,存放3天以内);4、骨灰寄存费210元(70元∕年,存放期三年以内);5、一次性卫生纸棺100元(做好卫生防疫工作);6、骨灰盒120元。

(二)特殊项目1、对于高新区辖区内发现的无名遗体,由高新区公安分局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免除。

关于重新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重新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重新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梧价费[2010]3号梧州市殡葬管理所、梧州市泉南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梧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为配合我区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09]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殡葬服务收费作重新规范。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收费分为殡仪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两大项。

(一)殡仪服务收费1.殡仪服务单位向委托人或丧属提供殡仪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或丧属收取殡仪服务费。

2.殡仪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和其他服务四项。

(1)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和项目收费。

包括遗体接运、收殓抬尸、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殡仪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丧事家属根据需要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收费。

包括化妆整容、告别仪式、场地(设施)租赁、遗体探视等。

殡仪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3)丧葬用品销售价格是指在丧葬过程中出售相关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骨灰盒(坛)、寿衣、香烛等。

丧葬用品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销售单位自主确定。

(4)殡仪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中没有规定但殡仪服务需要开展的其他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单位报我局核准立项。

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主确定。

(二)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1.凡自愿向依法经营公墓的公墓经营者购买公墓的个人,应向经营者交纳经营性公墓费。

2.经营性公墓根据墓型的不同分为普通墓和特殊墓二项收费,其计费面积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1)普通墓收费中占地费、公共设施费、管理维护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执收单位在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

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泸水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试行)殡葬服务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殡葬服务收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价格收费热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进火化制度,革除丧葬陋俗,有效整治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泸水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定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3《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XX]1774号)4《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二、定价原则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成本调查分析为基础,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

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既考虑殡葬服务单位的利益,也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又能弥补殡葬运行成本,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三、定价范围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其中,火化费属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运尸费、遗体存放费和骨灰寄存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其他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经民政部门同意,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

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1火化费(含抬尸进炉、火化、拣灰装盒等服务)根据《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为每具700元,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实行减半收费政策,其它减免政策按《泸水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丧葬费领取流程

社会保险丧葬费领取流程

社会保险丧葬费领取流程
领取社会保险丧葬费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下是详细的步骤:
1. 准备相关证件和资料:你需要准备死者的火化证、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此外,你还需要准备火化发票或证明以及医保两证一卡等文件。

2. 向死者单位调档:带上准备好的证件和资料,到死者所在的单位调取个人档案。

这一步需要得到死者单位的配合。

3. 在社区盖章:带着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上盖上圆印章。

这一步是为了证明死者的居住地和身份信息。

4. 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这一步是领取丧葬费的关键步骤,需要按照规定进行。

5. 提交申请:死者的遗属需要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这一步是为了申请死亡抚恤金。

6. 审核与批准:县民政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将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发放抚恤金。

在办理丧葬费领取的过程中,请注意以下事项:
1. 请务必保证提供的所有证件和资料真实有效。

2. 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困难,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寻求帮助。

3. 请遵循规定的流程和时间限制,以免影响办理进度。

4. 如有特殊情况或遗嘱要求,请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部分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部分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部分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株发改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部分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0〕33号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 >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28号)和《2020年株洲市殡葬改革降费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部分价格进行调整,现就调整部分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政府定价项目价格标准不作调整(详见附件1)。

二、对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部分政府指导价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三、提供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落实2020年殡葬费用整体降低30%以上的工作目标,你公司按照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项目和价格向市发改委申请报备,同时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应按照“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由丧葬用户自行选择殡仪服务内容”的原则与丧葬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未签订合同或协议,或未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均不得收费。

五、殡葬服务价格属于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你公司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在强化自身服务的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1.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政府定价项目价格表2.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项目价格表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民政局2020年3月30日附件1(略)附件2(略)。

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

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

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为进一不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方案》(民发〔2009〕170号)和《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X民发〔201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政策(一)优惠对象凡户籍在县城城市建成区及城中村,在县殡仪馆集中治丧XX公墓山集中安葬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二)优惠项目及标准1、免遗体接运费;2、免抬尸费;3、免消毒费(含尸体、运尸工具);4、免火化费。

二、奖励政策(一)在火葬过渡期,对于自愿火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在火葬过渡期,遗体火化后且以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放等生态简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县公墓山及殡仪馆建设征地涉及的农户家庭现有户籍人口死亡,按墓地价格的70%收取墓地费,期限为20年。

四、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由殡仪馆进行妥善处理,每处理一具无名尸体由县财政补贴费用2000元。

五、申请程序(一)户籍在县城市规划区的优惠及奖励对象发生人口死亡后,丧主(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原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XX县殡葬XX及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死亡证明;3、对象身份证、户口本;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5、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证》《优抚证》及其他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6、县民政部门提供的集中丧治证明、集中土葬证明、火葬证明、生态安葬证明。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县民政局,最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六、经费保障与资金管理(一)XX及奖励殡葬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县民政局根据优惠和奖励人数及标准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据实结算后拨付县殡仪服务单位。

(二)县殡葬管理部门对符合XX及奖励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市政府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通知

市政府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通知

市政府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通知—WORD版【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市政府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通知
市殡葬管理处: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殡仪馆收费问题的复函》和《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成本监审情况,现将你处殡葬服务收费规范如下:
一、普通火化炉火化费、骨灰寄存费、普通车辆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殡仪馆销售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价格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价费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事主自愿选择的高档火化炉、豪华车接运遗体、正常遗体寄存、整容化妆、消毒防腐及灵堂、告别厅、休息室租用等殡葬服务收费按服务价格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你处为事主提供服务,应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实施服务收费前,应与事主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标准及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事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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