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建议: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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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建议: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法治路径
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法治路径
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是我国转型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017年《中国共产党XX省第XX次代表大会报告》也指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加强经济、社会、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立法与省委重大决策相衔接、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衔接、与增进民生福祉相衔接,努力让各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务实管用。

”如何落实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笔者拟从宪法学和立法学的角度出发,探究立法与决策相衔接的路径,推动二者合法高效的衔接。

一、认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之历史必然
(一)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内涵要求(弘利教育)
对于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单纯的要求立法服务于改革或者改革服从于立法,而是至少包含如下三层意思:首先,所立之法既要服从既有的法律
体系,又要考虑与改革的适应性,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或试验空间,起到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其次所做的改革决策要于法有据,保证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始终处于法律秩序范畴之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立法与改革决策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符合民主要求,能够尽可能地凝聚社会共识,实现增进人民福社的目的。

上述内涵就决定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必须立足于法治视野下,如此才不会偏离轨道,使得二者的衔接真正满足合法、民主和高效这三者的要求。

(二)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
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就改革而言,当下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单一的改革决策已经很难满足于现实需要,而必须时改革决策拥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就法治建设而言,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建立并逐步走向完善,深化改革己经有法可依,所以也就决定了不能再延续过去“敢闯、敢
试、敢为天下先”的改革路径。

而必须从法治理念出发,要破解改革的“变”与法治的“定”之间的难题,关键就在于立法与改革决策的互动衔接必须回归法治正
途。

如此才能够在改革步入深水区之际,改革的“变”才能在法治的“定”的引领下,有效破除改革的障碍,有序调整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立健全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的程序机制
完善二者衔接程序的建设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良性互动的关键环节。

在法治主义下,当改革决策经法律程序进入国家法治体系后,改革主张转变成法治主张,但并不意味所有改革决策都要转化为法律,而是要求立法应当以法治方式来落实决策。

首先,若立法、释法或者修法的条件均不具备,但改革又势在必行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并依照法定程序授权相关地区或者部门先行先试,在确保法制稳定的前提下,为改革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鼓励首创精神。

其次,若现行法律总体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只是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影响到改革决策的落实,权力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或法规解释方法使之明确以支持改革。

再次,若现行法律己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阻碍了改革决策的落实,但是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此时权力机关应当修改或者废止该法律或法规以清除阻滞改革的“壁垒”。

最后,若改革决策要求的立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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