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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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的流通和管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经营的外币兑换、支付、结算、投资等活动。
第三条外币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外币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币交易活动。
(二)公开透明原则:外币管理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三)风险防控原则:加强外币管理,防范和化解外币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四)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外币管理活动应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外币兑换
第四条外币兑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将人民币
兑换成外币的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二)不得违规进行外币兑换,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外币交易活动。
(三)确保外币兑换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
(四)加强外币兑换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条外币兑换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客户提交外币兑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金融机构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合规性。
(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兑换手续。
(四)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具外币兑换凭证。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币兑换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外币支付与结算
第九条外币支付与结算是指金融机构在境内或境外为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条金融机构开展外币支付与结算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币支付与结算业务。
(二)不得违规进行外币支付与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外币交易活动。
(三)确保外币支付与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
(四)加强外币支付与结算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外币支付与结算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客户提交外币支付与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金融机构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合规性。
(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外币支付与结算手续。
(四)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具外币支付与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币支付与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身
份进行核实,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币支付与结算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外币投资
第十四条外币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以外币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外币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币投资业务。
(二)不得违规进行外币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外币交易活动。
(三)确保外币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
(四)加强外币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外币投资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外币投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金融机构审核投资者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合规性。
(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外币投资手续。
(四)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出具外币投资凭证。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币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实,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币投资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外币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外币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
(一)制定外币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对外币兑换、支付、结算、投资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查处外币管理违法行为。
(四)指导、协调地方外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外汇管理局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币管理政策、规定。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币兑换、支付、结算、投资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查处外币管理违法行为。
(四)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外币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币兑换、支付、结算、投资等活动的。
(二)违规进行外币兑换、支付、结算、投资等活动的。
(三)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非法外币交易活动的。
(四)拒不配合外汇管理局进行外币管理监督的。
第二十四条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管理,规范外币交易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外汇市场
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
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汇主体”)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机构”)。
第三条外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业务时,应当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三)安全性原则: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业务时,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四)便利性原则: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业务时,应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交易。
第二章外币交易管理
第四条外币交易包括以下种类:
(一)外币现钞交易: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之间以及外汇主体与个人之间,以现金形式进行的买卖外币交易。
(二)外币现汇交易: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之间以及外汇主体与个人之间,以外汇账户形式进行的买卖外币交易。
(三)外币支付结算交易: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之间,以外汇形式进行的支付结算交易。
第五条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交易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真实交易: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交易时,应当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合法合规: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交易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三)实名制: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交易时,应当实行实名制,不得使用虚假身份进行交易。
(四)反洗钱: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交易时,应当加强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
第六条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交易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信息:
(一)交易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
(二)交易金额、币种、日期、汇率等信息;
(三)交易双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七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币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外币支付结算管理
第八条外币支付结算是指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之间,以外汇形式进行的支付结算
活动。
第九条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真实交易: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支付结算时,应当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合法合规: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支付结算活动。
(三)实名制: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支付结算时,应当实行实名制,不得使用虚假身份进行支付结算。
(四)反洗钱: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支付结算时,应当加强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
第十条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从事外币支付结算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构报送以
下信息:
(一)支付结算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
(二)支付结算金额、币种、日期、汇率等信息;
(三)支付结算双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一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币支付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进行查处。
第四章外币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外币账户是指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我国境内开立的外汇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开立外币账户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名制: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开立外币账户时,应当实行实名制,不得使用虚假身份开立外币账户。
(二)合法合规: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开立外币账户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立非法外币账户。
(三)真实性: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开立外币账户时,应当保证账户的真实性,不得开立虚假外币账户。
第十四条外汇主体和外汇机构在开立外币账户后,应当向外汇管理机构报送以下
信息:
(一)账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
(二)账户余额、币种、日期等信息;
(三)账户使用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币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
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实名制开立外币账户的;
(二)未报送外币交易信息的;
(三)未报送外币支付结算信息的;
(四)未报送外币账户信息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的;
(二)虚假交易、虚假支付结算的;
(三)未加强反洗钱工作的。
第十八条外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管理,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的稳定,保障外汇交易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外币交易、存储、结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外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二)保障外汇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外汇收支平衡;
(四)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币管理的监
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外币交易
第五条外币交易包括以下形式:
(一)外币兑换;
(二)外币存款;
(三)外币贷款;
(四)外币汇款;
(五)外币担保;
(六)外币投资;
(七)其他外币交易活动。
第六条从事外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外币交易资格;
(二)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交易手续;
(三)如实提供交易信息;
(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
第七条外汇管理局对外币交易实施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外币交易资格;
(二)监督外币交易行为;
(三)查处非法外汇交易;
(四)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外币交易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合法的外币交易服务;
(二)公开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
(三)保障交易安全;
(四)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第三章外币存储
第九条外币存储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外币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外币存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外币存储业务资格;
(二)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存储手续;
(三)保障外币存储安全;
(四)如实记录外币存储信息;
(五)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第十一条外汇管理局对外币存储实施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外币存储业务资格;
(二)监督外币存储行为;
(三)查处非法外币存储;
(四)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章外币结算
第十二条外币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贸易、投资等活动中,以外币进行的结算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外币结算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外币结算业务资格;
(二)按照规定办理外币结算手续;
(三)保障外币结算安全;
(四)如实记录外币结算信息;
(五)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第十四条外汇管理局对外币结算实施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外币结算业务资格;
(二)监督外币结算行为;
(三)查处非法外币结算;
(四)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章外币担保
第十五条外币担保是指单位和个人为他人提供外币担保的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外币担保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外币担保业务资格;
(二)按照规定办理外币担保手续;
(三)保障外币担保安全;
(四)如实记录外币担保信息;
(五)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第十七条外汇管理局对外币担保实施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外币担保业务资格;
(二)监督外币担保行为;
(三)查处非法外币担保;
(四)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章外币投资
第十八条外币投资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外币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从事外币投资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外币投资业务资格;
(二)按照规定办理外币投资手续;
(三)保障外币投资安全;
(四)如实记录外币投资信息;
(五)接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第二十条外汇管理局对外币投资实施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外币投资业务资格;
(二)监督外币投资行为;
(三)查处非法外币投资;
(四)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从事非法外汇交易、外币存储、外币结算、外币担保、外币投资等活动的,由外汇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