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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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
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____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____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2)
一、总则
1.为保护煤矿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管理层、领导干部、员工及相关人员。
3.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二、职责分工
1.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重视,自觉履行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2.煤矿企业应设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和措施,监督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状况。
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部门应对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控制和预防,并向煤矿企业领导层提供相关报告。
4.煤矿企业应当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提高员工对危害防控的认识和技能。
三、危害识别与评估
1.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过程中所有潜在危害的全面识别并进行合理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方案。
2.职业危害防治责任部门应及时更新危害识别与评估结果,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新引进设备、新工艺及工作场所进行评估前,煤矿企业应先进行技术论证,并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审。
四、管理控制
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对于有特殊危害环境的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3.对于有职业危害的特殊作业,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五、防护措施
1.煤矿企业应推行个体防护和集体防护相结合的原则,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2.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标识,明确危害物质的性质、防护要求和应急措施。
3.对于高温、高压、高噪声等危害环境下的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煤矿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紧急预案
1.煤矿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紧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2.职业危害紧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应急通信设备的配备和培训,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3.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意识。
七、考核评估
1.煤矿企业应当设立职业危害防治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进行评估。
2.职业危害防治考核评估应以责任目标、责任措施的实施情况、职业危害防控成效等指标为依据。
3.对于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煤矿企业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八、监督检查
1.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应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2.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领导层。
3.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九、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对于存在重大职业健康和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领导层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追责和问责。
3.对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力的煤矿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责令停产或吊销相关证照。
以上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范本,用以规范煤矿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使企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全面执行本制度,煤矿企业将能够降低职业危害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条件,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健康权,承担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采取科学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护和改善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条件。
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各级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防治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危害评价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危害风险。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确定并聘任专职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职工、班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专项投入,提供适当的物质条件和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的信息报告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职业危害风险和职业病病例。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企业现有职业危害情况,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职业危害评价和监测工作,协助企业领导制定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宣传职业危害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员工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进行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员工职责与义务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的职工应当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的职工应当协助企业开展职业危害评价和监测工作,及时报告存在的职业危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的职工应当接受企业组织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的职工应当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积极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职业危害问题。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的职工应当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机构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失职的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特定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和补充事项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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