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头顶库”汛期安全生产开展再检查再督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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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头顶库”汛期安全生产开展再检查再督办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7.06
•【字号】鄂安监发〔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头顶库”汛期安全生产
开展再检查再督办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7〕42号
各有关市州安监局:
为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汛期安全防范,推进“头顶库”综合治理,省安监局于7月份对全省“头顶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再检查再督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各地统计上报的“头顶库”。

二、检查方式
省安监局将组织3个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相关“头顶库”企业采取不事先通
知、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

全部检查工作要求在7月25日前完成。

具体时间和行程由各组自行确定。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落实《湖北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情况,以及“头顶库”综合治理进展情况。

(二)“头顶库”责任体系是否健全,五人包保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三)“头顶库”应急救援预案修订、演练,应急物质器材准备,以及汛期值班值守情况。

(四)“头顶库”是否已腾出库容,增大了排(泄)洪能力。

(五)“头顶库”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坝主坝、副坝、拦水坝是否存在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情况,库区周边有无违法采矿活动。

(六)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的上游式尾矿坝是否按规定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

(七)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是否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未完成闭库的是否下达执法文书、是否进行处罚;对无主尾矿库是否安排治理资金、制定治理计划、落实责任部门。

四、有关要求
检查组要轻车简行,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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