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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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下面是关于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安全管理的一些建议和规定:
1. 大修管理:
a. 在进行化工装置大修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大修计划,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b. 在大修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c. 大修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d. 大修期间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必须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 拆除管理:
a. 在进行化工装置拆除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b. 杜绝使用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拆除方法,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进行。

c. 负责拆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d. 拆除期间应加强现场的安全监控和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 开车安全管理:
a.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职业安全素质培训。

b. 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c. 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d. 车辆驾驶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安全距离,注意道路情况,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这些规定和建议旨在保障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安全,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对于不同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操作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二)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安全管理是确保化工厂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1. 大修安全管理规定:
- 大修前必须组织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必要的安全措施与应急准备。

- 大修期间,必须明确责任分工,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 在大修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更改装置结构或操作参数。

- 大修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装置运行安全可靠。

2. 拆除安全管理规定:
- 拆除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 拆除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 拆除过程中必须保证人员的安全,严禁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如擅自使用明火、使用铁制工具等。

- 拆除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周围环境无残留。

3. 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 开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操作正常。

- 开车时必须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 开车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 开车时必须保持专注,不得饮酒或服用影响判断能力的药物。

- 开车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设备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装置的安全运行。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三)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

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____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____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
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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