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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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1.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在操作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完好或安全隐患不开车。
3.必须在开车操作过程中,集中精力观察设备运转情况,有异常时立即停车。
4.必须按规定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做好自主保安。
5.修车时要专人停送电,严禁带电检修。
大绞车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必须在作业前对作业地点的顶板、帮壁和支护状态等安全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4.必须在检修前与绞车司机联系好,并佩戴好安全带。
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____和栏杆。
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检修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
当下箕斗未提空时严禁下井检查。
5.必须按规定对副井防撞梁、钢丝绳进行检查,对防坠器进行脱钩试验。
6.必须在检修时切断控制电源,并进行验电、放电,挂停电警示牌。
7.必须对松绳、过卷、闸瓦磨损、过速、限速、测速断线、脚踏紧急停车、高压栅栏闭锁、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并试验其灵敏度。
8.必须检查润滑泵、电机运转声音、各仪表参数及润滑油管路、阀门等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必须对检修剩油、残油、擦油棉纱、布头进行封闭盖严升井处理。
在发现火情时,立即切断设备电源,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直接灭火,并立即向调度汇报。
10.必须准确掌握本岗位安全知识和入井安全常识,做好自主保安。
11.有责任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钢丝绳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对钢丝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填写检查记录。
3.必须在作业过程中认真检查顶板、帮壁、机械、车辆运输等安全环境,保证作业安全。
4.必须在发现火情时,立即切断设备电源,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直接灭火,并立即向调度汇报。
5.必须准确掌握本岗位安全知识和入井安全常识,做好自主保安。
6.有责任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确保普通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普通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第四条本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本责任制的宗旨是:重视生命,安全第一;防范为主,预防为主要举措;全员参与,共同负责;责任到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普通工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本责任制的要求,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七条普通工应当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保养和维护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普通工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普通工发现安全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者安全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普通工不得尝试违规操作、违章操作或者超负荷作业,不得私自修改、移动、拆除、遮挡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普通工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有权拒绝上岗作业,并向上级主管人员或者安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普通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者安全负责人,并按照规定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普通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表现将被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关系到晋升、奖励、普工技师等的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审查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普通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组织开展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本单位建立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迅速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本单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普通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本单位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普通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责任制的普通工,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违反本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普通工,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责任制的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