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嘉经市监处罚〔2022〕77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嘉经市监处罚〔2022〕77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嘉经市监处罚〔2022〕7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30
【处罚日期】2022.03.15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叶龙凤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56
处罚名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称
行政处
罚决定
嘉经市监处罚〔2022〕77号
书文号
被处罚叶龙凤
对象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2〕77号;
案件名称:叶龙凤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叶龙凤;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自他人处购进散装年糕并将上述散装年糕以2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桐乡某面制品店。

2021年11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给桐乡市某面制品店的水磨年糕进行监督抽检。

经检验,被抽检批次水磨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截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水磨年糕20斤,销售价格为2元/斤,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1、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警告。

2、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3-15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3-15
处罚机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