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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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11]30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3
【实施日期】2011.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文件精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军队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于加速安置工作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安置工
作体制机制,对于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近年来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直走在全省前列,但对今年的安置工作仍要高度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加大安置计划执行力度
市民政局要加大对市属企事业单位协调力度,确保安置计划的科学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并及时下达我市退役士兵安置配套计划指标。
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县(市、区)安置任务同步及时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指标。
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