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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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确保抽样过程、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组
织实施。
第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机构负责抽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抽样计划制定、抽样人
员培训、抽样现场监督、抽样结果处理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经过专业培训;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抽样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食品安全抽样范围包括:
(一)食品生产环节: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二)食品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等;
(三)食品餐饮环节: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等。
第十条食品安全抽样内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中的污染物、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指标;
(二)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指标。
第四章抽样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抽样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二条抽样前,食品安全抽样机构应当制定抽样计划,明确抽样范围、抽样数量、抽样时间等。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当按照抽样计划,在抽样现场进行抽样,并做好抽样记录。
第十四条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抽样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抽样计划;
(三)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抽样公正性的利益。
第十五条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抽样样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章检测与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检测方法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报送食品安
全抽样机构。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抽样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处。
第六章信息发布与处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抽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食品安全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时,应当注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不合格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