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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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形成,国内各界人士给予修正案里的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高度关注。
(1)、从我国连续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析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2010年5月14日傍晚,在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一辆车牌号为“沪F-J5702”的宝马轿车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女子撞伤。
因这一事故发生于繁华路口、场面惨烈,再加上肇事宝马车引擎轰鸣声引发的改装猜测,以及肇事宝马车的11次超速违章记录,最终引发了申城市民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广泛关注。
昨天,记者获悉,在抢救了20多天后,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于6月4日下午不幸身亡。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隋笑飞、邹伟)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
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
”秦希燕认为,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和判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往往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
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造成我国刑法典中对酒后驾驶如何给予惩罚的立法属于空白,处于盲点。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仍未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对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酒后驾驶大都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意性小,人身危害性不是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容易引发争议,也难以让人信服。
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危险驾驶罪”对惩治醉酒驾车、超速飙车行为能起到哪些作用?对于为何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俊红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显然是对醉驾、飙车等超速问题的直接回应。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如果增设“危险驾驶罪”,情况将大为改变,以往的不少法律困境将逐渐明晰。
2008年,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撞死4人后逃逸。
之后,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
但在审判中暴露出了法律困境:对于肇事者的定罪,在“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之间难以选择?
去年,全国发生多起醉驾撞人事件。
从这几起案件的审判来看,如超速驾车造成重大伤亡后,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存在轻罚弊端;但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容易将轻罪重罪化。
“因此,将醉驾、超速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单独设立纳入刑法,不至于出现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
”安俊红律师表示,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也把醉驾、超速飙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相对较重的法定量刑,对防范该类违法有着积极作用。
(2)、公安部就我国现存的交通路况称“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研究将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
六年来,我国年均查处超速行驶1900万起、酒后驾驶100万起、无证驾驶320万起。
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
公安部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以加大对醉驾、飙车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孟建柱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作出上述表示。
去年查处酒驾案超30万,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孟建柱表示将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
同时,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2009年全年共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罚款处罚31.3万人次,暂扣驾驶证28万本,行政拘留3.8万人次。
内司委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财产罚、人身罚、资格罚幅度。
建议获常委会委员支持
国务院建议得到了常委会委员们的支持。
朱启委员赞同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按照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力度偏轻,是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
南振中委员将醉驾和飙车称为民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将醉酒驾车和在城市街道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有利于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
(3)、鉴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曾引发的争议,律师建议给危险驾驶罪明确量刑标准
近年来关于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这些行为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曾引发过很大的争论,因为这两罪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别,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酒驾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意见以行为人在肇事后有“继续驾车冲撞”的放任伤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而对该类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加大惩处力度。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中所提“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飙车”行为,这样一来,只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车的行为,尽管没有犯罪后果出现,也构成犯罪,此举旨在杜绝追逐竞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而非“公路”,有人将“道路”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是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预计将来会有新的危险驾车行为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作为危险行为之一的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取证相对容易。
当然,由于每人的酒量不同,同样一定量的酒,对张三来说可能醉了,对李四来说却远没有到醉的
标准,而在认定犯罪时,不考虑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同,只要经过检测,体内酒精达到法定含量,不论行为人自身醉否,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同时该法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也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来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实施后,将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的态势。
但司法机关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来打击犯罪过程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恐怕会有争议。
“追逐竞驾”相是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开着车在道路相互追赶。
但如何界定“情节恶劣”呢?飙车是动态的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施能将飙车行为全程记录下来,供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其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吗?如果在没有监控的路段上飙车,又该如何取证呢?是否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
如果对“情节恶劣”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将使“危险驾驶罪”发挥更大的威力。
(4)、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各界对罪名确定的辨析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确定罪名?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定“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规定的两
种行为方式,其本质上的共同属性在于都属危险驾驶行为。
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一新罪针对的是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外的危险驾驶行为
不在规范之列,所以罪名应该定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现在看
来,这样的观点或有后来居上的苗头。
应该承认,“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文雅且足够响亮”。
但是其可能的问题在于名实不符,“危险驾驶罪”这一大帽子下面其实只管着“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且不说这两类行为的入罪要件并不相同(前者要求“情节恶劣”),更重要的是,既然称为“危险驾驶罪”就要规定所有至少是主要的危险驾驶行为,而法条只是封闭式、限定性地
列举了其中两种情形。
自然,“危险驾驶”是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合并同类项”之后的高度概括,但在我看来,罪名概括除了要反映犯罪的本质要素外,还应该尽量准确地揭示该罪的法网范围。
如此来说,“危险驾驶罪”得分于对两类行为的共同本质的概括,但失分于对该罪法网界限的标定,是有遗憾的。
相对而言,我赞成分开定罪名,即将该条所确定的罪名定为“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二罪的思路(戴玉忠教授持此种主张)。
这样,就能准确地标示出中国刑法处罚的危险驾驶类犯罪的实际法网所及之处,而且根据一个刑法分则本条归纳出两个独立罪名也早有侮辱罪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及窝藏罪与包庇罪(刑法第310条)等先例。
分定罪名说可能面临着两种质疑。
第一,若依此类推,所有刑法分则各本条都依据行为方式确定罪名的话,那刑法的罪名岂不要泛滥成灾?但我对这一质疑不以为然。
那些刑法分则对行为方式明确列举之后又有概括式规定或者是分则条文已经列举了可能的主要行为方式的,完全可以采用抽象概括的罪名;而对于采用封闭式规定并且列举明显未尽的,则不应该径直拒绝分定罪名。
至于罪名“泛滥”的问题,实在不足为虑。
学者们完全不必为能脱口说出中国刑法中到底有多少个犯罪而自豪或者为不能做到这一点而羞愧,只要是法官们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能够准确地“找法”定罪就足够了。
对分定罪名说的第二点质疑更值得重视。
即,如果按照分定罪名说,前一天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而第二天又醉酒驾驶的,就构成了数罪,就需要并罚;而按照“危险驾驶罪”或者“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就无需并罚,只在一罪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即可。
但是,既侮辱又诽谤的,或者既窝藏
又包庇的,也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数罪并罚不是洪水猛兽,而且,这两种危险驾驶类的行为如果按照一罪说则最多只能处6个月拘役,而按照两罪说则可因并罚而最多处1年的拘役,或许更能做到罪刑均衡。
(5)、法学界对于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分析
中国网5月12日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做客人民网,以醉驾入刑争议与法律精神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请问嘉宾,危险驾驶罪是不是一是飙车行为,二是最的驾驶行为,高法能否有权改变该罪的定性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说,刑法对于是两个行为,一个是通俗的飙车,另外一个是醉驾,这两个行为没有错。
执行部门没有权利修改立法机关
通过的立法,立法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随便把范围扩大或者是缩小的权利,这是最高法院只有法律解释的权利,而没有修改立法的权利。
刘仁文说,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当中刚刚增加新的罪名,所以理论界对这个也缺乏
深入的研究。
类似于此类的问题这个罪名将来在实施过程中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从目前研究来看,这个罪名需要跟踪研究,确定标准,到目前为止这个标准不是那么明确。
在司法当中还是要尽量结合行为人个人的情况,做一些个别化的处理。
第一,还是要在立法针对醉酒作为一般性的规定,一般性的规定有一些标准,防止司法导致和执法局面差距很大。
我的中心意思是,这个问题表面上来看法律的标准是明确的,实际当中怎么去解释或者是怎么操作,现在看来确实比较难掌握,有赖于理论界下一步跟踪做一些研究,提供司法机关作为参考。
(6)、对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反思
对于修正案所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理解?是否只要是实施完成刑法所规定的相关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成立?在追逐竞驶的场合由于要求“情节恶劣”,所以其更容易被理解为是抽象危险犯;而在醉酒驾驶
的场合,由于没有其他限定条件,所以理解为行为犯并非不可能。
而且,既然本罪的法定刑罚后果很轻(“处拘役,并处罚金”),则将醉酒驾驶罪理解为行为犯似乎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不过,这样的话,就会导致本罪的法网过于宽泛,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就一概认定为犯罪,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刑罚经济的原则。
所以,认为醉酒驾驶的场合和追逐竞驶的场合一样,都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
险(立法者推定只要是实施了相应行为就类型性地具备了这样的危险,但是允许行为人反证
并不存在这样的危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该罪的成立范围,部分地缓解刑事司法系统在监禁资源等方面所面临的压力。
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其立法初衷虽可理解(动用刑罚手段实现对类似行为的威慑),但其
立法效果值得怀疑。
这样的立法其实未必会比严格行政执法更能体现对类似行为的威慑,相反还会因将原本由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导致刑事法网大开,要么是占据
大量的刑事司法成本和羁押、监禁资源,要么是导致刑事立法的规定被规避或虚置,前者是对刑事司法效率的伤害,后者则是对刑事立法权威的损伤。
所以,这一因应社会热点、民众呼吁而设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立法,实际
上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其充分体现出了立法的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特征和一定的情绪化色彩,并且体现出立法的短期主义特质以及对刑法的依赖与迷信。
真要解决类似的问题,比完善立法技术(如尽量充分地列举主要的危险驾驶类型等)更重要的,是如何强化民众的守法意识(尽量不去违章等)和执法者的执法观念(尽量严格执法等),这些都比宣示一个难以适用(难以确定追诉时效、无法适用逮捕措施等)的犯罪更为根本,因为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
2、国外研究动态
(一)国外对饮酒驾车的惩罚规定
纵观国外对饮酒驾车的规定,根据处罚力度的不同,大体上分为三类,重度处罚、轻度处罚、教育为主。
(1)、重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往往还处以3年以上甚至10-20年有期徒刑。
实行重度处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1、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
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
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日本刑法里有一种"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
2001年,日本把超速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
○2、加拿大:法律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监禁14年。
○3、俄罗斯:法律规定司机酒后行车或在行车过程中饮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驾驶车辆资格;如系重犯,则会受到3-5年不许开车的处罚;对于那些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分别给予判刑10年以内、罚款、吊销行车执照、剥夺终身驾车权利等处罚。
○4、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05毫克就算酒后驾车,醉酒驾驶者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
除判刑外,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的大标题下示众,促其反省。
维多利亚州于2009年4月出台一项新的法律: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0.1毫克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
在新南威尔士州,一旦发现司机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最高可罚款5500澳元和吊销驾照5年,含量超标较低的也要面临1100澳元的罚款和吊销驾照3个月的处罚。
○5、南非: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特别严厉,如系初犯,罚款10万美元,以此作为教训;若是重犯,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
○6、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
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
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2)、轻度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一般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行轻度处罚的国家主要有:
○1、巴西:酒后驾车,最高罚款820美元,并有被判3年监禁的危险。
○2、马来西亚:把酒后开车者的妻子同他一起拘留,并令其妻子彻夜"教育"丈夫,罚款800美元或坐牢半年。
如果第二次酒后开车被抓,则罚款4000美元或坐牢1年。
○3、瑞典:酒后驾车者会被送入"复原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
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4、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加州则规定,如果醉酒驾驶并在10年内重犯,可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金,并吊销驾照一年以上;只要检验证据达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基准值以上即为该犯罪成立,或者依据警方对当事人外观行为表现的证词,也可判决有罪。
洛杉矶对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除处罚外,还要迫使他们花费数百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
这些受罚的司机不得驾驶没有这种装置的汽车,否则,将剥夺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5、英国:酒后驾车初犯者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
如果酒后开车肇事的话,终身禁驾机动车,还会根据肇事情况的轻重,给予其他刑罚。
○6、芬兰:政府设有一年自动坐牢期,违章驾驶员要被送去"自坐
牢"。
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者,将被关押2年。
○7、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司机罚款2000-30000法郎,监禁2个月至2年,乃至没收汽车。
○8、比利时: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罚款6000-60000比郎,或被禁15天至6个月,还会被吊销驾驶执照5年。
○9、土耳其:对酒后开车的司机,可罚款300里拉、监禁6个月,取消3个月的驾驶资格。
○10、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甚至进监狱,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
(3)、教育为主指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仅以教育感化为主,并不过分看重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
实行教育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1、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后,信息上传警方专设网站,再发给全国报刊曝光。
○2、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作为惩罚酒后开车的一种手段,发给被拘留过的这类司机以特殊汽车牌号。
这些特殊号牌都以字母"O"开头。
遇到带这种号牌的汽车,行人"敬而远之",警方严加监督,很能触动酒后驾车者的思想。
○3、美国的部分州:有的州对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心理感化,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或者把肇事者押到医院去干一段时间看护工作,专门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
此外,让酒后驾车者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看酒后驾车造成的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录像。
加利福尼亚州让酒后驾驶的司机"参观"停尸房,看车祸中的死亡者,解剖这些尸体时也强迫他们在场。
(二)国外对开车打电话的处罚
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
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
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的初犯者最高罚款1000新元(约合600美元)、监禁6个月;对再犯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
[7] 从国外对饮酒驾车和开车打电话的惩罚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危险对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采取了包括教育感化、吊销驾照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