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兔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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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兔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标 签】继续兔征,北方机车车辆工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2﹞229号
【发文日期】2002-11-01
【实施时间】2002-1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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