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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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
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包含: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提升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起重吊装设备。
第三节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同时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高处作业、电梯作业等)人员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的申办、复审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出培训办证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安全管理部负责特
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并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节人员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I,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的培训考核标准进行,负责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或省建设厅委托的培训单位申报,由培训单位负责办理复审。
第十五条人员管理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携带操作证,持证上岗,未携带者,视为无证上岗。
(三)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人力资源部对到
期的证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全管理部有权让其停止工作。
1未按照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应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五节特种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进场,项目部要查验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查验相关单位的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
第十六条:调入设备和租赁设备进场时首先要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范围包括:外观无损;漆面美观;制动安全;方向灵活;安全装置齐全。
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的构造、原理、性能及安全技术要求,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应按统一规定设有设备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设备明显位置设有《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设备资料包括进场检验记录、特种设备登记表、操作人员交接班记录、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设备施工日志、定期的自检记录、设备的安全教育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并建立设备台账。
将以上资料汇总后形成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便于检查、分析。
各项目部应按公司《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报送特种设备进场审核表[2]。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严格按要求保养,禁止带病作业。
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和运转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老旧设备的租赁使用,原则上不租赁使用期限超过5年
的机械设备。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