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及其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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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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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2、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6、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7、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8、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9、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0、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1、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12、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3、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4、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或论述题(补充)1.法的本质是什么?(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分类有什么?(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法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

存在于民法法系中。

是其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法的效力范围有那些?答: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③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5.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 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法理学论述题归纳

法理学论述题归纳

论述题:1.法的本质1、第一层次: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

2、第二层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无论是法或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阶级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由阶级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

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7分法)(要素构成体系,直接要素是法律部门,再推下去即法律规范)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根本大法,总章程,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构(。

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ect)2.民族自治3.特别行政区4.保障民主,扩大基层5.国家主权、象征、领域、国籍及公民6.立法方面2刑法(本质某法律规范总和)定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行政法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诉讼法与非诉讼法定义:因调整诉讼与非诉讼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5社会法定义: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商法民法定义: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商法定义:调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经济法定义: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调控、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分类:1创造条件(反垄断)2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物价、审计)3.法律体系中主体资格的构成条件第一权利能力(本质法律资格)定义:法律关系中主体依法享有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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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1)客观性。

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

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

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一、引言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4. 结论和总结:在解答论述题的结尾,要得出明确的结论,并进行总结,回答问题。

五、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1.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方法。

2. 法律效力的条件:包括法律的公布、法律的颁布和法律的施行等。

3.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平等、保护、公正、效率、合理等原则。

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

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

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

《法理学》论述题16题1、法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同属于上层建筑。

两者相互作用、促进、保障。

法是由国家(指国家政权,这里的国家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指国家政权)制定的,同时又对国家政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国家是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国家主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到法的形式。

其次,法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是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法律;三是法规定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四是法把国家的职能当作自己的职能来加以保障和实现。

第三,法对于国家政权有独立性,使法对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四,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互相等同,二是各有特殊性和功能:一是国家是政治实体,法律是规范;二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任务;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法律突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调主权;四是国家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律可规范国家的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政权与法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他们是相互支持、保障和制约的关系,决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

我们既要反对“无国家的法”这种否认法与国家内在联系的观点,又要反对法决定国家政权或国家职权决定法的“因果关系”的观点。

2、论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协调发展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的道德为基础;二是两者在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的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具体化了;三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标准。

其次,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者的形成不同。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整理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整理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1)客观性。

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

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

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着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

③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第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法理学论述题及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答案【篇一:法理学历年试卷及答案汇总】码:0021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 b)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律b.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d.法从经济关系中自动产生2.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 b )a.神学法学b.自然法学c.社会法学d.分析法学3.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是( )a.法高于国家,是国家的基础b.国家权力大于法,是法的根据c.二者互相依赖,互相支持d.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附4.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c)a.马克思b.孟德斯鸠c.亚里士多德d.韩非子5.法律规则的两个构成部分是行为模式和( )a.行为许可b.法律制裁c.法律后果d.法律责任6.认为法与正义没有关联的法学流派是( c)a.自然法学b.功利主义法学c.分析法学d.儒学7.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 )a.国家权力b.物质生活条件c.人类理性d.文化传统8.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a.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b.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c.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d.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9.“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 )a.法的阶级性b.法的不确定性c.法的局限性d.法的继承性10.关于民主与法制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a.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和制度基础b.民主必须法律化才能健康发展c.司法独立与民主可能有一定冲突d.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最终目标11.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d.印度12.资本主义法制在垄断时期的重要变化之一是( )a.法的社会化b.法的自由化c.法的西方化d.法的本土化13.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a)a.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b.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c.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d.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是不存在的14.以下几种说法中,不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的是( c)a.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b.重视调解的作用c.重视权利观念d.重视制定法15.按照是否允许主体自行选择行为方式,法律规则可划分为( )a.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和不确定性规则d.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16.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作出变更的活动称为( )a.法的创制b.法的认可c.法的修改d.法的废除17.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 d)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政治渊源d.效力渊源18.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是( )a.刑法b.民法c.经济法d.商法19.与“主义务和从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 )a.对世权和对人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专属权和可移转权d.公权利和私权利20.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b.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c.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21.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 )a.法律关系的内容b.法律事实c.权利能力d.行为能力22.私权利包括( )a.选举权b.行政权c.立法权d.人身权2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 )a.两级立法体制b.联邦立法体制c.制衡的立法体制d.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24.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b.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c.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d.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5.违宪制裁的方式包括( )a.撤销或改变b.撤职或降级c.记过和开除d.罚款和罢免26.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b.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c.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d.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27.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必须有行为人主观上的(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d.故意和过失28.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c.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d.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29.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是( )a.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b.中国法制较为落后c.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d.中国的归纳推理未得到法律的认可30.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1论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有助于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的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之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3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和作用, 才能为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创造思想理论前提.2论述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3论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总是对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实际上是这种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这就揭示了法的更深一层本质.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就是法的第三个层次的本质,这可以说是法的深层本质.4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这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们一方面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另方面还必须给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既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作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5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总体上说,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行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6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中国革命是通过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逐步扩大工农革命政权,最终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实现的.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旧法.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与中国革命的特点相联系的,是同革命根据地法相联系的,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法和新民主主义法的持续和发展.7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8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和发展,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行,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崭新课题.9论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作用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的作用主要有:1社会主义法所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宪法首先确认了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2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各种行政性地方法规使这一原则具体化,程序化.3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对敌对分子的反动行为实行专政,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致的.4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我国宪法首先确认了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有关法规对基层民主建设的活动原则.任务,方式和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5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10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统一的阶级意志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也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就其形式来讲它只是党的意志的表现.(2).从实施上看.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对党员要靠党纪,对党外群众则要依靠政策本身的正确.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和群众对它的依赖.(3).从内容上来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性要求明确具体肯定.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远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肯定. (4). 从相对稳定上来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法律总是在政策长期实施后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并参考借鉴了历史上以及别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措施.而确定下来的行为规范.适用时间较长.而且它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从而使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11论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形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重要的差别.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首先.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以确定主体在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道德则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了.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规范为主.其次.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12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主人这一事实出现之后,同时又通过法律形式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律化并严格维护这种制度和法律的权威时,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实现.2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律化,制度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或体现.3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民主状况,决定着法在现实中的命运.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行使国家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现象.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力必须由人民参加,按人民的意志组成,按人民的意志活动.3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确认公民不断扩大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3论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出发点和灵魂.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指在法的创制中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从实际出发,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作出灵活的规定.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4科学的创见性.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发展.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14论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经验.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15论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一.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统一体.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16论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他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 17论述违法的构成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是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违法.18论述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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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一、名词解释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法、法律、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力、法的实效、法的溯及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程序、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立法、立法体制、守法、执法(法的执行)、司法(法的适用)、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治、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律意识二、辨析题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法学与法理学、法与法律、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习惯与习惯法、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清理、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规范性规则与标准新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形式与法律部门、《刑法》法典与刑法部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与职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故意与过失、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典与法规、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立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与德治、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三、简答题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有何特点?2、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3、简述法的一般性和概括性。

4、法有那些特征?5、法律规则有何特点?6、法律规则与个别性命令有何不同?7、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法理学论述题精选(一)试论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中国古代就有和谐思想,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是古代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贯模式,凡处理矛盾、纠纷时,莫不抱持"以和为贵"的出发点。

和谐,既是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又是古代法律的神韵。

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

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

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

至近代,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

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明,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

5、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答:法的移植的方式: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
(3)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同意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点:
(1)注意国外法和本国法之间同构性和兼容性;
5.试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从根本上缓解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7、试述你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理解
答: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古典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和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理解,易考选择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解,易考选择题‎)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理解即可)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章中的重要问题是法的概念的争议。

要注意两大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也称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另一个是分析法学派,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

第二,社会实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即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

而自然法学派,要求法要符合道德要求。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

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二、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

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

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

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

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

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一种侵犯。

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

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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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

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

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四、论法律的特征和本质见教材P7682五、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一)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三)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实事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有可能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

(四)法律规则因其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逻辑结构。

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是笼统的、抽象的、概括的,其本身并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律原则不存在逻辑结构这一说法。

六、论法律原则的作用及其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作用见教材P122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实现个案正义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3、更强理由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七、法的效力层次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同一制定主体);(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八、论述公权力的边界及如何制约公权力(一)公权力的边界1、内部边界(1)平行边界:指同一层级上各种公权力之间的界限,由分权理论来确定。

三权分立的理论,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界限是很清晰。

(2)垂直边界:指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之间的界限。

单一制模式下,公权力分为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而地方权力又可再划分为两级或三级权力。

地方各级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一级一级进行的,而所有地方的权力其来源都在中央。

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界将随着地方管理事务的需要而进行灵活调整。

联邦制下地方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中央的授权,而是来自宪法的规定2、公权力的外部边界(1)对私权力的边界。

公权力对私权力(自律的社会组织掌握和行使的治理私的事务的权力)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介入。

自治体内的事务一般都具有行业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如学校以教学为主,律师协会以法律服务为主等等),对于这种行业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事务,自治体对其有充分的管理权,公权力对于这些属于自治体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禁止介入,即公权力对私权力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尊重。

介入的三种情况:第一,私权力的行使损害自治体以外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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