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谈统签与统谈分签销售合同模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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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统签 + 分签 )
企业所得税
√ 15%
√ 25%
230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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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税种
表2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的税负比较
子公司
母公司
学术论坛 Forum
合计
增值税
表1 两种合同模式涉及到的税种
模式
税种
子公司
母公司
增值税 (13%)
√
无
城建税及附加 (7%+3%+2%)
√
无
统谈分签模式
印花税 ( 万分之五 )
√ ( 直签 )
无
企业所得税
√ 15%
无
增值税 (13%)
√
√
统谈统签模式
城建税及附加 (7%+3%+2%) 印花税 ( 万分之五 )
√ √ ( 分签 )
2
企业整体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负不变,但由于转移定价导致分摊的
转移定价的城建税及附加由于抵税产生的企业所 结果不同。
得税税差效应
母公司留存的毛利越高,母公司分摊的城建及附加越高,抵税和
3
税差导致的整体税负越低
印花税的增量效应、抵税效应以及由于抵税产生 母公司留存的毛利越高,即分签的价格越低,印花税造成的整体
否,将使得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抵税效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 算,由此影响得出的结论。
1.1.2 母公司和子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差 假设母公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通过转移定 价降低整体税负的基础。 按照国家政策,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税率为15%,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也按15%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1.2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涉及的税种 表1中,增值税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城建税及附加(包含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的现金 流和损益。 假定P为对客户取得的外部收入,P内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分签 的收入,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的税负如表2所示。 通过表2可以看出,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各税种的税负比较结 果如下。 1.2.1 增值税 无差异,对企业整体的影响均为(P×0.13-生产进项税)。
(P×0.13- 生产进项税 )
(P×0.13- 生产进项 税 )×0.12
P×0.0005
(P- 生产成本费用 -(P×0.13生产进项税 )×0.12-P×0.0005子公司费用 )×0.15
(P×0.13- 生产进项税 )
统谈统签 模式
城建税及附加 (P 内 ×0.13- 生产进项税 )×0.12 (P×0.13-P 内 ×0.13)×0.12
(P×0.13- 生产进项税 )×0.12
印花税
P 内 ×0.0005
P×0.0005+P 内 ×0.0005
P×0.0005+P 内 ×0.0005×2
企业所得税
(P 内 - 生产成本费用 -(P 内 ×0.13- 生 产进项税 )×0.12-P 内 ×0.0005)×0.15
(P-P 内 -(P×0.13-P 内×0.13)×0.12P×0.0005-P内×0.0005-母公司费用)× 0.25
上述的统谈统签模式就会涉及到转移定价的问题,这里主要 研究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母公司整体税负的比较,尤其是其中转 移定价产生的影响。
作者简介:李淼 (1985-),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工程师,硕士,主 要从事核燃料贸易与管理方面的研究。
1.1 边界条件 1.1.1 公司整体存在盈利 即从客户取得的收入能够覆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全成本。如
1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的税负比较研究 集团内部转移价格,是指集团企业内部相关联的各方在交易
过程中所采用的价格。由于转移价格直接改变了集团企业内部的 资金流向和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盈利水平,因此转移定价会影 响到集团企业的整体战略和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业绩和利益。同时, 由于集团内部的各单位可能存在税率高低的差异,因此转移定价 还会影响到集团整体的税负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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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19.13.230
统谈统签与统谈分签销售合同模式的比较研究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李淼
摘 要:对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两种销售合同模式,本文在税负、法律风险、质保要求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统谈统签模式是进行内部转
移定价的前提,可通过内部转移定价将利润分配给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为母公司留下必要的毛利可使母公司的管理性费用取得
单户企业的亏损不能由其他企 业的盈利进行抵补,因此税负 不能简单相加
项目 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表3 两种销售合同模式下税负的比较结果 税负比较
无差异
影响程度排序 无
转移定价的毛利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差效应
母公司留存的毛利越高,企业整体税负越高
1
母公司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抵税效应
为取得最大的企业所得税抵减效应,应尽量使母公司费用全部得 到税前抵减,因此应为母公司留存必要的毛利
(P×0.13- 生产进项税 )
无
统谈分签 模式
城建税及附加 (P×0.13- 生产进项税 )×0.12
无
印花税
P×0.0005
无
企业所得税
(P- 生产成本费用 -(P×0.13- 生产进 项税 )×0.12-P×0.0005)×0.15
无
增值税
(P 内 ×0.13- 生产进项税 )
(P×0.13-P 内 ×0.13)
最大的企业所得税抵税效应。在统谈统签模式下,母公司要承担买卖合同的卖方风险、产品责任风险、争议主体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
母公司的质保能力也需要加强。
关键词:统谈统签 统谈分签 销售 合同模式 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F274文 Nhomakorabea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9)07(a)-230-04
本文就以下两种销售合同模式进行比较研究:(1)统谈统签的 销售合同模式。由母公司与客户统一商谈并统一签署销售合同,然 后母公司再与子公司分签合同,分签价格由母公司确定。(2)统谈分 签的销售合同模式。由母公司与客户统一商谈销售合同,子公司根 据统谈结果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
的企业所得税税差效应
税负越低
4
1.2.2 城建税及附加 无差异,对企业整体的影响均为(P×0.13-生产进项税)×0.12。 1.2.3 印花税 与统谈分签模式的P×0.0005相比,统谈统签模式增加了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