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只有离职证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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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只有离职证明如何认定劳动关
系?()
劳动争议时效
劳动争议管辖
解雇辞退争议
经济补偿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在很多案件中,证据是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关键,也是庭审中还原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民事诉讼有以证据定胜负之说。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何某到A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月工资1万元。

2010年11月30日,何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A公司同意,并出具离职证明。

后何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裁决:A公司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工资11万元及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万元。

A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称何某离职证明系伪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基金项目合作借款协议书》称何某系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双方系合作关系。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万元。

【本案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A公司主张与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合作关系,但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A公司主张何某的离职证据系伪造,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离职证明的效力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标准。

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A公司主张与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合作关系,但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及未对自己的诉求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A公司应当支付何某拖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后语】
在很多案件中,证据是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关键,也是庭审中还原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民事诉讼有以证据定胜负之说。

但同时,很多当事人对判决书中提到的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很难理解。

何为充分有效的证据,法律并未做过界定。

实务中,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事实,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律师认为,充分有效证据必须满足三个证明条件:
(1)直接证明。

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能够起到直接、明确的证明作用;
(2)充分证明。

该证据可以系孤证,单独就可证明案件事实;也可系佐证,通过和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共同证明案件争议事实;
(3)有效证明。

该证据是合法的、有关联性的证据,能够通过该证据对案件争议事实的真伪性进行直接判定。

针对本案而言,A公司主张与何某之间系合作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且主张离职证明系伪造,那么A公司必须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首先,《合作协议》名为合作,而协议实质内容并非合作其次,A公司主张离职证明系伪造,但并未向法院申请对证明中所盖公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也未就公司公章是否丢失、外借等情况提交证据;最后,A公司还本可以通过职工花名册、工资单、考勤表、社保缴纳记录等情况来佐证公司人员情况,但A公司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故此,原审法院对A公司的证据不予采信,驳回诉讼请求,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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