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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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监管渎职罪怎么认定
⼤家都知道,⾷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重⼤⾷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我国对其是有严厉的处罚的。
那么,⾷品监管渎职罪认定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该如何认定⾷品监管渎职罪,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品监管渎职罪怎么认定
⾷品监管渎职罪认定可以从其构成要件进⾏分析。
⼀、⾷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要件
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民利益造成重⼤损失。
⾷品监管渎职⾏为也属于渎职犯罪,故本罪的客体可认定为⾷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和个⼈的合法权益。
⼆、⾷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负有⾷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重⼤⾷品安全事故或者发⽣其他严重后果的⾏为。
具体⽽⾔,本罪的渎职⾏为可分为滥⽤职权⾏为和玩忽职守⾏为两种类型。
三、⾷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员。
根据我国现⾏《刑法》的规定可知,国家机关⼯作⼈员属于国家⼯作⼈员中的⼀种类型。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家⼯作⼈员的范围存在⾝份论和公务论的争议。
⾝份论认为,国家⼯作⼈员犯罪是⼀种职务型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作⼈员必须具有国家⼯作⼈员的⾝份;⽽公务论则认为,犯罪主体是否国家⼯作⼈员,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决定,⽽不问其是否具有国家⼯作⼈员的资格⾝份,故对于本罪主体需要结合渎职罪的⼀般规定和《⾷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渎职⾏为可分为滥⽤职权⾏为和玩忽职守⾏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于本罪的主观⽅⾯可以从这两个⽅⾯出发予以认定。
对于“玩忽职守型”的⾷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学界并⽆争议,认为其主观⽅⾯为过失,即应当预见⾃⼰玩忽职守的⾏为可能导致发⽣重⼤⾷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四百零⼋条之⼀【⾷品监管渎职罪】负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重⼤⾷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希望⼤家通过⼩编整理的知识,能够知道什么是⾷品监管渎职罪和知道其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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