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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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留地与⾃留⼭应该归谁所有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地。

即住房⽤地及其必要的附属⽤地。

《⼟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留地、⾃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使⽤少量的⼟地和⼭坡地或⼭岭地。

⾃留地、⾃留⼭长期归农民使⽤,种植物归农民个⼈所有,作为农民个⼈⽣活和收⼊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留地、⾃留⼭,增加个⼈收⼊,活跃农村经济。

按照法律,⾃留地、⾃留⼭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宅基地、⾃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只有使⽤权。

《⼟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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