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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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号】株办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办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单位:
《株洲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株洲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办发〔2015〕4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部署,按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加快构建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服从大局,形成合力。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重大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破除利益藩篱,密切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市、县两级政府要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按照“四统一”要求,落实省、市在职责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政策制度、平台建设、实施步骤等方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改革创新,稳妥推进。

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加快构建适合我市特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意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妥善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业务有效衔接、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到2016年6月,完成机构设置、人员培训、窗口建设等准备工作,市级实现统一登记发证;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县级实现统一登记发证;到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建制镇;到2020年底,形成政事政企事企分开、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整合登记职责,组建登记机构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出台我市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水域滩涂登记职责整合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级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将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间,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根据情况适时将其纳入统一登记。

2.理顺登记与其他行政职责的关系。

市、县两级在职责整合中要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

厘清登记与审批、监管等行政职责的边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文件,依法审核登记。

对不涉及审批、许可职责,又与登记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事项,应按照政事分开、便民高效要求将其整合至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

3.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整合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要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具体方案由市、县市政府确定。

妥善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安置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4.加强统一登记窗口建设。

市、县两级要尽快保障办事场所,加强软硬件建设,优化办事流程,科学设置登记办理及与其相关的权籍调查、交易服务、税费征缴等办事窗口,加强工作人员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形成统一发证的有效能力,实行规范化“一站式”服务。

整合乡镇土地、房屋、林地登记等相关工作,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延伸到乡镇。

到2017年,所有建制镇设置办事窗口;2020年,覆盖所有乡镇。

(二)优化业务流程,统一登记发证
1.确定统一登记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应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覆盖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类型。

2.优化工作流程。

按照省里制定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方面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优化不动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统一登记模式、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

3.做好工作衔接过渡。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到统一登记发证的过渡期内,市、县两级要制定好现有登记系统和登记资料的移交方案,将土地、房屋、林地、
水域滩涂等登记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料整体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自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移交清单,有序做好移交工作。

承担审批、交易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合理调整与登记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或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过渡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托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原有登记类型、审核要求、证书式样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确保不断档、不延误,不因改革影响群众办事。

4.稳妥实施统一登记发证。

要根据登记发证的准备情况,合理确定时点,发布政府公告,按照新的登记类型、内容、程序、簿册和证书样式实施统一登记发证,停止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发放,做到发新证停旧证。

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依申请原则更换新的证书,不得强制要求统一更换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三)搭建信息平台,推进互联共享
1.加强不动产基础数据采集。

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

积极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收集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等基础图件;各县市政府要尽快落实资金,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支撑能力。

统一不动产登记地理坐标系,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做好坐标系的转换和新旧数据的衔接。

2.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在完成机构职责整合后,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现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进行整合。

市、县两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
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等登记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宗地为基础建立关联关系,建设涵盖不动产空间信息、登记簿证信息、登记业务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按国家要求完成现有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等登记信息系统中已有电子档案和数据的整合建库,2020年前完成所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登记信息的录入,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支撑。

对历史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须在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时补充完善权籍图、登记簿册、登记档案等资料,并及时入库。

3.建立统一登记应用平台。

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部署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系统、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平台管理系统和安全系统。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包括计算、存储、网络在内的软硬件信息系统的投入,优化平台运行环境。

按照省里要求,以省级投资为主建设市级数据中心,以市、县两级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应用终端。

市、县两级在平台建设中要预留数据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对接。

4.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协商信息互联共享方案,确定互联共享的各自职责、共享方式和流程,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

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明确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众,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四)完善工作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房产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全面梳理我市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符合市情的“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出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2.完善登记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规则规定,逐步建立指导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标准、规程、规范体系。

完善登记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

3.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

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

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以及不动产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

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市政府建立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纳入本地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中统筹考虑。

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市编办要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设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
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审查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市财政局要出台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农委要协同指导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职责整合、工作交接、资料整理移交、信息互联共享等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要担负起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牵头研究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交接、人员调配、窗口建设、资料移交、制度建设、信息整合、平台搭建等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三)强化督查指导和考核。

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在着力推进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积极督促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建立统计和反馈制度,开展跟踪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登记人员队伍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调配、教育、培训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提升登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改革工作的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县两级要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各级党校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平台,全方面介绍
不动产登记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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