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固定成员管理条例-空间天气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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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
空间天气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固定成员管理条例
(试行)
(2002年5月31日主任工作会议通过)
一、总则
1.实验室固定成员是实验室人员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各
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支撑系统的骨干,对实验室的科研和管理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固定成员的作用,规范固定成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二、聘任
2.实验室固定成员应是在职的、具备高级职称的、对实验室发展有
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其中科研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带领和协调科研群体做出高水平研究工作参与国际竞争,是实验室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应是实验室技术管理支撑系统的骨干力量。
从2001年起,增聘的固定科研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固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实验室固定成员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主任
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由主任聘任。
有在实验室流动站工作经历的申请者将予以优先考虑。
4.实验室固定成员分为编制在室内和室外两种情况。
编制在室外的
固定成员数额不能超过固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出国一年以上的实验室固定成员,在出国期间仍有署名实验室的
研究成果发表将继续保留其固定成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实验室固定成员资格。
如果在研究所批准的时间内按时回国,将自动恢复其固定成员资格,否则将需重新申请。
6.编制在室外的固定成员每年应有属于实验室的成果发表(指署名
为实验室的成果),否则将经主任工作会议审议提出警告或公示。
7.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或其它正式场合,故意诋毁实验室声誉、
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成员,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经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分别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解除其实验室固定成员资格的处分。
三、固定成员的权利
8.所有实验室固定成员均享受实验室成员的相应权利。
9.实验室固定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2) 对实验室仪器及办公设备(主要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
打印机等)的使用权;
(3) 相应的奖金和津贴;
(4) 一定数额的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但需经主任工作会
议批准);
(5) 发表SCI论文的奖励津贴;
(6) 一定数额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的版面费;
(7) 邀请海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的权力;
(8) 每年可报销1500元参加国内学术活动差旅费用(在提交的报
告中署名单位为实验室的才能享受此条款待遇)。
10.在国际(非双边)和全国重大学术会议上被邀请作特邀报告的实
验室固定成员,若报告是以实验室的名义且内容在实验室课题指南的范围之内,实验室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11.获得国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实验室固定成员,
实验室将根据获奖级别予以适当的奖励。
12.对能申请到国际合作项目的实验室固定成员,实验室将根据情况
予以适当奖励。
13.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固定成员,
实验室将予以特殊奖励。
四、固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14.所有实验室固定成员都应履行实验室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15.实验室固定成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16.实验室固定成员必须爱护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和办公设备,
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组织的活动。
17.实验室固定成员必须完成年度研究计划,每年须写出年终小结,
每年必须以实验室的名义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不交年度小结者将不再享受来年实验室成员的津贴。
18.实验室固定成员每年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
织的学术活动。
19.实验室固定成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
积极宣传实验室,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为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的战略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附则
20.本条例经2002年5月31日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6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