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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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什么类型
依据《合同法》,效⼒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限制民事⾏为能⼒⼈依法不能独⽴签订的合同
1.效⼒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为能⼒⼈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
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所以,限制民事⾏为能⼒⼈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签订的合同效⼒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
(⼆)⽆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
1.效⼒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
被代理⼈对代理⼈的代理⾏为,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为⼈没有代理权。
(2)⾏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后仍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
由于⽆权代理⼈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
”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的合同
1.效⼒待定的原因
任何⼀个单位都有⾃⼰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都包含组织权限分⼯。
每个岗位都有⾃⼰的责任和权⼒。
如果超越了⾃⼰的权⼒范围⽽为民事⾏为,其⾏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为了。
这种⾏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为有效。
”
可见,超越权限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是否知道⾏为⼈超越权限。
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处分权⼈订⽴的合同
1.效⼒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处分⾃⼰的财产是有效的⾏为,但是没有处分权⼈处分了他⼈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为。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1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效⼒待定合同的追认⽅式和时间
1.追认的⽅式。
追认的表⽰应向特定的第三⼈或⾏为⼈作出,因⽽,对第三⼈或⾏为⼈以外的其他⼈的同意表⽰,不能视为追认。
就具体⽅式⽽⾔,追认可以采⽤明⽰⽅式亦可采⽤默⽰⽅式。
⼀般说来,被代理⼈应以明⽰的⽅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字或其他⽅法直接进⾏意思表⽰,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书⾯形式的,应当⽤书⾯形式。
追认也可以⽤默⽰⽅式。
默⽰分为作为(特定⾏为)和不作为(默⽰),追认在运⽤默⽰⽅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为,即可以通过本⼈“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不返还⾏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为⼈未经被代理⼈授权⽽出售被代理⼈的财产⽽事后被代理⼈却接受了所得款。
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六条中规定
为“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否认表⽰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为的追认。
2.追认的时间。
《合同法》第四⼗七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法》第四⼗⼋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为⼈还是相对⼈来说都是⼗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待定⾏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的追认权以⼀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本⼈⽆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权代理⾏为的法律效⼒,⽽有可能使相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蒙受损害。
然⽽《合同法》第五⼗⼀条仅规定了,⽆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并没有规定权利⼈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待定⾏为缺乏⼀个统⼀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个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