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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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
问题的批复
【标 签】出口退税问题,亚化科技,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151号
【发文日期】2005-12-07
【实施时间】2005-12-0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自2008年1月7日起,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注释:参见: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出口企业停业时如何办理退税清算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3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山市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因新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只免抵不退税政策而导致的应退未退税款,在企业停业时,应将该公司自发生首笔业务起到停业时为止的期间作为一个月对待,据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并与相应的留抵税额相比较,以其小者作为应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对超过应退税额的留抵税款不得办理退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