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楼层发生严重非正常死亡事件,卖房人需要向买房人做特别提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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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楼层发生严重非正常死亡事件,卖房人需要向买房
人做特别提示吗
凶宅的说法在民间流传已久,一个房子一旦被扣上凶宅的名号,即使房屋本身质量和环境没有问题,也会遭人嫌弃,价值减损,甚至卖不出去。

网友咨询:
同一楼层发生严重非正常死亡事件,卖房人需要向买房人做特别提示吗?
律师解答:
家庭住宅同一楼层发生严重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必须向买房人特别提示的重要不利因素。

商品房买卖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

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

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同一楼层范围如若发生严重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必然导致该房屋的二手市场交易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贬损,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影响该房屋在市场上的价值,属于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负有告知义务。

律师补充:
现实交易中,有些中介或卖房人为了以较高价格快点卖出凶宅,往往通过隐瞒甚至欺诈的手段,导致买方陷入错误而购买房屋。

倘若一不小心买到了以上情形的凶宅,并且交易时符合一定情节,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若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买方知情的,出卖人不构成违约,买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退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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