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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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国家/地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运营。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公司宗旨描述,如:致力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创造社会价值。
]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如:研发、生产、销售[产品/服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等。
]
第二章股东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律规定的禁止投资情形。
第六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的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第七条股东不得利用其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不当影响。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时间、数额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全体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并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经理层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七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进行纠正;
4.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股东会、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名称]
[签署日期]
注:以上为公司章程的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注册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明公司经营范围,如生产、销售、研发、服务等]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份
第九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十二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制作。
第三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提取比例]%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表决比例]%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数]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备案。
[公司全称]
[年月日]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公司章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为依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注册地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公司宗旨描述,如“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创造社会价值。
”]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股份分为[股份数]股,每股面值[每股面值]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增减等事项,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股东按照其出资额享有公司收益的分配权、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以及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股东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
3. 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 收益分配权;
3. 股份转让权;
4.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按时缴纳出资;
2. 遵守公司章程;
3.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
1.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修改公司章程;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1.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选举或者更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 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变更事项;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人数]名。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七章经理层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人数]名。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5. 决定公司内部人事安排;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公司名称]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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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章程仅为示例,实际公司章程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