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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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正文: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
为规范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现对超短期融资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以下简称证券)的非交易性质押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上海清算所根据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质押登记。

上海清算所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上海清算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清算所依据质押双方的约定和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解押及其它质押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质押登记的办理。

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双方应共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申请,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1);
2、质押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清算所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对出质人持有人账户所持有的拟质押证券可用余额进行检查。

可用余额足额的,上海清算所办理质押登记,并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可用余额不足的,告知质押申请人,不进行质押登记。

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或撤销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对于已被司法冻结、已作回购质押或已提交上海清算所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不能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三、质押存续期管理。

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证券发生付息的,上海清算所将质押证券对应的付息资金划付至出质人指定资金账户,不对该部分资金进行质押。

质权人应在质押证券兑付登记日前,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解除质押。

如质权人未及时办理解除质押的,上海清算所将对质物到期兑付款(如有)予以冻结,直至申请人办理解除质押为止,冻结期间相关兑付款(如有)不计付利息。

上海清算所可为质押双方提供有关质押证券数量、状态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四、质押登记解除和部分解除。

质押期间,质权人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既可申请全部解除质押,也可申请部分解除质押。

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解除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表(附3);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3、质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解除部分质押登记的,除应提交上述第2、3、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表》(附4)。

上海清算所对质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确认证券状态正常后,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或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解除质押登记成功的,上海清算所向质权人出具质押登记解除证明;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成功的,上海清算所向质权人出具部分质押登记解除证明。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五、其他事项。

质权人行使质权处置证券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清算所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收取质押登记费。

附件:
附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申请表(略)
附2. 授权委托书(略)
附3.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表(略)
附4.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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