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事业部吸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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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船舶事业部吸烟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除船舶、基地码头因吸烟带来的火灾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上作业场所吸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事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船舶、唐山生产支持基地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甲方、承包商、协作方)及临时(检查、参观)人员。

第二章吸烟室的设置
所有船舶吸烟室为餐厅,吸烟室外任何场所禁止吸烟。

唐山生产支持基地倒班楼、调度楼、临建房允许吸烟区域为卫生间和倒班楼接待室,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第三章吸烟管理
第三条船长是船舶吸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大副和轮机长负责本部门的吸烟管理直接责任人;码头中心主任是基地吸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吸烟管理直接责任人;所有员工均对吸烟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乘坐船舶出海前,由甲板值班水手负责收存火种,任何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乘船出海;进入基地前,由门卫负责收存火种,禁止任何人携带火种入场。

第五条各场所的门口、通道、楼梯等明显部位张贴“禁止吸烟”、“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等警告标识,由海务安全科
统一制作,按规定张贴。

第六条临时登船人员安全教育中必须包括对吸烟管理规定的介绍。

第七条吸烟室内由事业部统一配置专门的电子点烟器,无人使用点烟器时应将电源切断。

第八条吸剩烟头应确保熄灭后放入烟灰缸,烟灰缸中应随时保持有水,存水量应至少为烟灰缸容量的1/4。

严禁将燃剩的烟头直接扔入垃圾桶、地面及其它地方。

第九条严禁覆盖或旁通吸烟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及探测器。

第十条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定时对吸烟室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十一条唐山生产支持基地油库、灰浆站、库房、门卫室、食堂、会议室、培训室、活动室、办公室及其他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四章奖罚规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在吸烟室以外场所吸烟的人员,第一次给予500元/烟头的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烟头的处罚;第三次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罚。

第十三条无论何种检查,检查时在船舶公共生活区域(规定吸烟区除外)或甲板发现烟头,处罚当事人、大副、船长,处罚比例为每个烟头300元/100元/100元;在船舶机舱发现烟头,处罚当事人、轮机长、船长,处罚比例为每个烟头300元/100元/100元;在驾驶室、船员室发现烟头,处罚该住室员工及船长,处罚当事人、大副、船长,处罚比例为每个烟头300元/100元/100元。

第二次发现
的,按上述比例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唐山生产支持基地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参照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在检查时,只发现烟头未发现当事人的,处罚负管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为每个烟头500元/500元,第二次发现的,按上述比例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甲方及相关方人员,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其上级单位;第二次给予取消再次登船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实名检举他人违规吸烟的,经查证属实,将给予每次500元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事业部海务安全科负责解释,本办法有与《海洋公司吸烟管理规定》相冲突或未涵盖之处按照《海洋公司吸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船舶事业部HSE委员会
2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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