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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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造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等涉及工程造价的鉴定活动。

第三条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科学、合理、合法原则;
(三)客观、准确、及时原则;
(四)依法独立鉴定原则。

第四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工作,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具备丰富的工程造价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鉴定水平,定期进行业务考核,确保鉴
定质量。

第八条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公正鉴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三)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四)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鉴定条件的,
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组成鉴定组,由鉴定人员负责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组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二)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三)市场价格信息;
(四)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五)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鉴定组在调查收集资料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四条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勘查;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试验等。

第十五条鉴定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包括:
(一)鉴定依据;
(二)鉴定过程;
(三)鉴定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鉴定意见提交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四章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鉴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付,鉴定结束后,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行监督制度。

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质量。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鉴定人员予以淘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鉴定结果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合理,提高工程
造价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市
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鉴定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二)公平原则:鉴定程序公开透明,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

(三)科学原则:鉴定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四)效率原则:鉴定工作应当高效有序,缩短鉴定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组织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三)受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对鉴定事项进行审查。

(四)组织鉴定专家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五)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六)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以下部门:
(一)鉴定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

(二)鉴定专家库:负责鉴定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三)鉴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鉴定报告进行评审,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鉴定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具有5年以上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当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鉴定资格。

第九条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二)保守鉴定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

(三)不得接受与鉴定工作有关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利用鉴定工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条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受理申请: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确定鉴定专家: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从鉴定专家库中选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家组成鉴定组。

(三)鉴定准备:鉴定组对鉴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制定鉴定方案。

(四)现场鉴定:鉴定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五)鉴定评审:鉴定组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鉴定意见。

(六)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组根据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七)鉴定报告评审: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评审,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八)鉴定结果公示: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各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章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事项的概述。

(二)鉴定依据和依据来源。

(三)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

(四)鉴定结果和鉴定意见。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完整、准确、客观。

(二)格式规范,语言简练。

(三)鉴定结论具有说服力。

(四)鉴定报告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鉴定人员予以
淘汰。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工作进行审计,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鉴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鉴定结果失实的,由鉴定机构取消其鉴
定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鉴定结果失实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保障工程造价鉴定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
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第三条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正、公平原则;
(三)科学、严谨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主任委员: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委员:由工程造价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工程造价鉴定工作规则;
(二)审核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资质;
(三)监督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工作;
(四)处理工程造价鉴定投诉;
(五)组织工程造价鉴定培训;
(六)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有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八条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受理鉴定申请;
(二)委托鉴定;
(三)鉴定机构调查取证;
(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五)鉴定意见审核;
(六)鉴定意见送达;
(七)鉴定结果运用。

第九条受理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应当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委托鉴定:
(一)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委托书应当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费用、鉴定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调查取证:
(一)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鉴定机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一)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出具鉴定意见;
(二)鉴定意见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过程等内容。

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审核:
(一)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包括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适用性、鉴定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送达:
(一)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将审核后的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
(二)鉴定意见送达之日起,鉴定程序结束。

第十五条鉴定结果运用:
(一)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的处理依据;
(二)鉴定结果不得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四章鉴定纪律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地履行鉴定职责;
(二)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三)不得接受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财物或者利益;
(四)不得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参与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鉴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鉴定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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