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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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1
【实施日期】201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核查
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拟征地通知书》确定的征地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
房屋等附着物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及畜禽养殖设施,温室、大棚及配套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内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苗木、经济作物等。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证照,审批、备案、建档时间,建设、养殖、种植时间,位置、用途、面积、结构、种类和数量,所有权人以及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