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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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专项研究
惩罚性赔偿,也可称之为报复性赔偿或者示范性赔偿。

作为一项较为严厉的民事赔偿制度,其作用不局限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也在于或者更加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必须由法官酌定。

作为从传统民事赔偿制度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项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一直是学界和司法实践者关注的焦点。

由于其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念存在冲突,所以一直没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普遍承认。

随着法律移植和融合,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民事赔偿制度功能缺陷的不断呼吁,惩罚性赔偿已经在英美法系得到了普遍承认,如美国的专利法、版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

并且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或深或浅的影响,包括德国这样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中,都已经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身影。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然而,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还是承袭了补偿性原则,但从司法层面看,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或多或少的出现了惩戒的意味,比较典型的是《关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知识经济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断凸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应当不断加大。

面对这个趋势,我们需要将惩罚性赔偿正式引入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

结合我国的实际,为了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遏制潜在侵权行为并以鼓励市场交易的作用,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使用原则,包括必须发
生损害事实、侵权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以及侵权的情节确实严重到需要课以惩戒。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倾向于采用定率原则,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乘以一定的倍率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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