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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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法律模式,同时还应该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包括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法律规范系统。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参考因素
市场经济从经济的发展阶段来看,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从经济调节手段和经济体制来看,它是作为国家调节和计划经济的对立面而存在的。

其基本含义是:价值规律等市场规律和规则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手段或机制。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因而应该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现代市场经济,更应该是法制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涵义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为了实现本届常委会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目标,要按照五年立法规划的要求,继续抓紧制定一批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一系列重要文件都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学界对此也作了许多理论探讨。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概念主要形成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前者认为应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即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者认为应是由直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
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大多数学者认为狭义的观点比较合理。

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有赖于法制整体的完善,而且与其他上层建筑形式如政策、道德观念、社会习惯、文化传统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们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环境。

对于这个环境系统的研究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研究对象的范围越大,得出的结论就越抽象和概括,对实践的指导也就越间接而又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这一实践和生产力的更高速发展会不断地变革积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旧的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或消逝,新的经济关系不断产生。

由此导致对直接调整不同时期经济关系的立法的迫切需要,这些立法为了保证整体调整的科学性,要尽可能地形成和谐的体系。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参考因素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法律模式,同时还应该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现在世界各国,有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商法典,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以及1952年的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首先。

大陆法系国家的这些法典都是按商主体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行为作为划分标准的,都仅涉及商法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而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不受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影响,但也都仅涉及商业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规范。

这与我们想要建立的经济活动领域的法律体系是相距甚远的。

再看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他们都制定了商法典。

但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它是一部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法典,贯穿着立法者的哲学思想。

现实主义注重法律的实用功效,要求法律能解除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强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以此作为法律的最高目标;理想主义则强调法律自身体系的完备与严谨,制度的周密与无懈可击,以此作为立法的最高要求。

而我国的立法强调现实主义,这是我国立法的特点。

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还有许多法律规范需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不具有稳定性;由于涉及经济活动领域的法律关系过于宽泛,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应借鉴国外经验将经济活动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化,这是必要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就必须要制定一部法典,不宜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

再者,法律的发展取决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的水平。

因此我国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必须要依据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来构建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三、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设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包括下列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法律规范系统:
第一,市场主体与权利规范系统。

这个系统的目的在于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

所谓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指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对市场信号具有能动应变能力的主体。

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

市场主体塑造,关键在于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它涉及企业的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产权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与此相适应,市场主体与权利规范系统必须以企业的组织结构为主线来构建。

为此,除了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外,目前急需制订的法律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独资经营企业法》等。

这个体系从内容上可分为主体组织法和主体权利法两大部分。

主体组织法主要指构建合理的企业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从而确立合理的企业运行机制。

主体权利法应着重于确立主体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企业产权的界定,正确处理企业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市场主体与权利规范系统,必须打破旧体制下以所有制形态作为划分企业的标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赋予不同权利的不公平作法,确立以企业组织结构为统一标准的立法模式。

第二,市场经营与秩序规范系统。

这个系统的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健康运行,为市场提供交易规则:保证市场运行的秩序。

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一种分权决策经济,政府把权力下放给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拥有决策的权力。

在决策过程中,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多元的利益主体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内在的秩序要求,即平等竞争、公平交易,才能实现预期的利益要求。

因此,这个规范系统应包括提供一般规则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暴利法》。

此外,随着市场功能的日趋扩大,资金、劳动力、信息、房地产逐渐上市交易,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形成,规范这些市场法律规范必将陆续出台。

这些法律规范是市场经营与秩序规范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最紧迫的是在已修订《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建立同《关贸总协定》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对接的《合同法》体系,尽快制订统一的《合同法典》。

这样,可以把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统一于一部法典。

同时,制订《票据法》、《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管理法》、《担保法》等现实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的法律,从而把市场主体的活动纳入秩序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市场调控与协调规范系统。

这个系统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经济之不足,规范政府行为。

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与协调是建立在对其运行规律及其作用的科学认识基础上的,政府行使调控职能的前提是必须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及其作用有清晰的认识。

这个认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该认识到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及其可能产生的负效性。

有鉴于此,市场调控与协调规范系统,也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

转变政府职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要求政府由过去的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宏观调控(间接管理),由过去的依靠指令性计划转变为依靠法制化的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政府确实做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号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转变政府职能这一过程涉及到权利的调整与利益的再分配,依靠政府自身是不行的,必须用法律来规范。

另一方面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确立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制订《计划法》、《投资法》、《银行法》、《价格法》、《市场管理法》等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供求关系的平衡。

第四,市场监督与保障规范系统。

这个系统的目的在于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督系统,对主体的守法、政府的执法,以及司法等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及时纠正与发展市场经济相违背的行为,从而保证市场经济高效率的运行。

市场监督法律体系应当特别重视审计机关运用审计、稽核等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同时运用复议等手段对政府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这个系统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品检验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

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形成,破产法的健全与施行,政府机构的精减,大批的待业队伍必然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免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局面。

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必然导致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形成。

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应以《劳动法》、《保险法》为核心,兼及其他的社会保障措施。

上述四个方面的规范系统,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是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科学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个子系统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发挥着不同的职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但是,它们之间又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组合。

其中,市场主体与权利规范系统是前提,培养市场体系的市场经营与秩序规范系统是核心,市场调控与协调规范系统是补充,市场监督与保障规范系统是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我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法律成果,为我所用。

我们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时地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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