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商税收征管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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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商税收征管思索
网上商店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一种,所谓电子商务目前较为权威的概
念是世界电子商务会议阐述的概念,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


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
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
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范畴大致分为四类,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
电子商务(B2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商业机构对政府管
理部门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

网上商店这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务模式,现在一般将其归
属于B2C或C2C。

人们俗称的网上商店多指C2C电子商务。

随着计算机的
普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商务模式在我国也迅猛发展,虽然它只占电
子商务市场份额的一小部分,但税务、工商行政、法律等行业监管问题随
之而来,负面影响也逐渐放大,人们最关注的引起最多争议的主要是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对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在税收
征管上几乎是空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笔者想就C2C模式的电子商
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对策作下探讨。

一C2C电子商务的规模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2年1月13日的《第23次中国
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网民数达2.98亿,使用计算机的人数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位。

而在全部网民中有通过网络
购物的比例高达三成。

根据同年2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淘宝现象研讨会”上披露,2022年我国网络零售行业首次突破了三个“1”——全国网络零售消费者数量突破了1个亿;交易额突破了1千亿元;在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超过了1个百分点。

有专家预测最晚到2022年,我国的网购市场交易额有望突破1万亿元大关,将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

网上零售市场中C2C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产生以1998年易趣成立为标志,它以方便、快捷、交易费用低而受到人们的欢迎,规模呈几何式扩大,C2C虽然只占国内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的3.1%,但却占网上零售市场的93.3%份额。

目前采用C2C模式的主要有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

仅以国内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为例,其去年交易总额突破999.6亿元。

这一数字已高于传统的零售卖场华润万家、家乐福、物美,成为中国第二大综合卖场。

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巨大的市场却还没有被纳入国家的税收体系。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商业零售的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应缴纳17%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销售额的4%,销售二手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据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包括地方税务征收的税、费,以增值税最低税率来说,就算C2C网站上出售的都是二手商品,2007年国家在C2C电子商务行业流失的税收也高达10亿多元人民币。

然而C2C市场发展至今,二手商品的销售已占了很小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算,现在网上卖的大都是新品,那漏税
的数额就增长了一倍,更可怕的是,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这个
税收漏洞正在以每年5亿元以上的速度扩大。

网上商店严重的偷漏税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人士和部门的关注,2007
年3月,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提案,同年7月,全国首例利用网上交易
偷税案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宣判,被告张黎偷逃税款11万多元。

被判有
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公司被罚10万元。

再次引爆了电
子商务税收征管这个话题,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产生C2C交易税收空白的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C2C模式的交易与传统商业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

那为什么会产生对网购市场交易不征税的问题呢?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对保护电子商务认识的误解
电子商务是个新兴产业,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美
国克林顿政府一直主张把电子商务网络领域建成免税区,并于2001年3
月20日通过了《互联网络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至2006年,其目的是给网络一个时间和空间的发展机会。

这是因为美国是电子商务最
发达的国家,它主张免税政策是为了保持其在网络科技方面的优势地位,
以便进行电子贸易扩张,提高其全球市场占有率。

这一政策也得到了电子
商务比较发达的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他们的声音在国际上占了
主导地位,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人士,他们
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在发展起步阶段,市场还不成熟,对其征税会抑
制电子商务的发展。

专家和民间特别对C2C交易征税持反对意见,中科院
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某负责人便公开表示网上开店不应当收税。

他认为,
C2C这种商业模式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同时
繁荣了经济。

另外,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
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

2.电子商务(C2C)概念混乱影响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认识
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这一概念自产生起,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都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
程度的不同,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存在多种不同的
阐述。

如果指整个交易活动都是在因特网上完成的商业行为是电子商务的话,那这种电子商务是很少一部分,有人称为“完全电子商务”。

事实上
所谓的电子商务绝大多数除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数据交流,最终还是
要靠物流来完成的,也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所以产生了对什么样的电
子商务应该征税的争议。

C2C的概念也同样不清晰,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
子商务(ConumerToConumer)。

“Conumer”是英文“消费者”意思,还
有人将它解释为“个人”,起初的C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借助网络平台,
转让拍卖本人多余的一些商品,也就是二手货买卖市场。

以前的eBay易
趣网就是这样的网站,但C2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至今,特别是出现了淘宝
网后,C2C内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们不再是调剂二手货的平台,卖家
出售的商品绝大多数是新品,而且网店的卖家很多也不是消费者了,他们
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的从事商业经营,有的还开有实体店。

有很多企业也
到C2C网站上开店,成了事实上的B2C电子商务,有人曾曝出淘宝网上占
营业额70%-80%的卖家都不是个人商户而是企业客户。

上面所举的上海张
黎网络交易偷税案,事实上就是一起借C2C之名,行B2C之实的逃税案件。

如果站在C2C模式是消费者个人之间的二手货交易市场的立场,那就得出
了不应对C2C征税的结论。

3.我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C2C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C2C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得传统的税务管理以凭证追
踪审计失去基础。

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
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存在,传统的
纸介质帐册、凭证、报表表现为服务器中数字代码信号,这种网上凭据的
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网店或C2C网站还可以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税收征管法》的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在此显得苍白无力,导致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
基础。

第四,职能部门对C2C税收在思想认识技术手段上严重滞后。

因为对
C2C电子商务偷漏税问题严重性没有足够的重视,税收征管现代化技术手
段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造成了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作为
和难作为。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有人担心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C2C市场的发展和影响就业也没
有必要,因为绝大多数的电子商务企业,都是从事B2B、B2G、B2C电子商
务贸易,它们有实体企业或实体店,有明确的纳税主体,都是纳入有效的
税收征管的。

在C2C平台真正在是从事零星商品和二手商品交易的卖家只
是很少一部分,鼓励这部分人在C2C平台上就业和方便广大消费者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免税政策,规定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税。


果把C2C市场变成了免税或逃税的天堂,就会造成B2B、B2C交易大量涌
向C2C平台,以规避税负,这样结果就会适得其反,破坏电子商务的健康
发展和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3、建立和完善网店管理的电子管理信息系统。

能否对网上商店实行
有效管理,关键是有没有一个完善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

现有的“金税工程”已是一套比较成熟的电子税务系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础,可
以组织科技力量在此基础上开发对C2C网站的管理软件,链接C2C网站,
使网店也能实现在线申报,开具电子发票,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
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做到每一笔交易有据可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
稽查,网上管理。

4、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执法主动性。

信息经济时代的税收工作
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的征管方式和手段能完成的,C2C电子商务的出现,
使我们税收工作遇到了许多难题。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就
要有一大批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应通
过专业培训,使其能熟练进行电子税控系统操作及相关税务处理,使税收
征管的人员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面对C2C市场严重的税收流失现状,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性和主动性
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对C2C
交易税收征管适用没有障碍,对C2C网站的监管也不用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只要会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进行管理,以淘宝网为例,只要注册为用户,就
可以查看每一个卖家的每笔交易内容,交易的时间、商品、金额、买家都
一目了然,而且有较长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储存,这些数据卖家是无法修
改的,网站也不会随意对这些数据进行修改掩饰,每家网店的交易离不开
信息流、资金流、物质流,综合C2C网站的交易信息,货款支付平台的支
付宝或安付通上资金流向,快递运输公司的货物流向,网店的交易额是能
够计算的,只不过是工作量庞大繁杂,但还是能查清的。

为方便管理,依照帐簿凭证发票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要求网店经营者制作纸质帐簿凭证以备稽查。

此外最为简单的办法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C2C运营商,由他们代为收取其注册卖家的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5、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与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等加强协作,才能有效地管理C2C电子商务。

C2C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应传递及时,对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的要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对网店的调查,及时预警偷税违法犯罪线索。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偷税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依法严厉打击偷税犯罪,以预防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偷漏税行为发生和蔓延,保障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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