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平台建设的目标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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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平台建设的目标和愿景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为明确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运管平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特编制本导则,规范和指导运管平台的建设工作。
1.2适用范围
《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确定的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9类水利工程(水文测站除外)。
1.3编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8号);
《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浙水科〔2016〕1号);
《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2016年度工作方案》(浙水办科
〔2016〕4号);
《浙江省水利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浙水函〔2016〕118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方案要点》(浙水办信〔2016〕3号);
《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规程(试行)》(浙水河〔2016〕1号);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河〔2016〕2号);
《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
《浙江省泵站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
《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管〔2016〕3号);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管〔2016〕4号);
《浙江省海塘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管〔2016〕5号);
《农村水电站管理规范》(DB33/T2008-2016);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
1.4使用对象
本导则和技术要求适用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以
下简称“水管单位”)和运管平台设计开发单位。
1.5导则定位
本导则规定了全省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运管平台建设的任务与要求,各水管单位的运管平台应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建设。
二、建设任务
运管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中涉及的基础进行采集,结合标准化管理需求建设运行管理系统及相应的运行环境和保障环境,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水利工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同时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提供支撑。
2.1资料整编
各水管单位负责对标准化管理中涉及的基础数据进行梳理整编,具体整编内容如下(各水利工程可依照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整编扩充):
2.1.1组织管理
组织管理信息要求能够反映一个水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
(1)管理单位
整编水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情况等信息。
(2)岗位设置
整编水管单位的岗位设置信息,包含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责任人、在岗人数、人员兼岗情况、是否物业化管理、岗位人员资格证等信息。
(3)管理人员
整编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专业、学历、职称、工作岗位、所在科室、编制情况、一寸照片、是否在岗履职等信息。
(4)管护经费
整编水管单位的管护经费信息,包含经费类别、经费来源、经费
数额、经费落实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5)管理手册
整编水管单位的管护手册信息,包含制度手册、操作手册等资料。
(6)人员培训
整编水管单位的人员培训信息,包含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经费、培训证明等信息。
2.1.2工程信息
收集水利工程的基本属性信息,以反映水利工程的基本面貌,可考虑在水利普查信息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工程特性等信息。
2.1.3管理设施
整编必要的工程检查工具、维修工具、通信设施、防汛车辆、船只等的资料、照片等信息。
2.1.4划界限权
整编工程划界依据、划界批文、界桩、警示牌、公告牌、禁止行为或现象等资料。
2.1.5注册登记(备案)
整编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备案)材料、注册登记时间等资料。
2.1.6档案资料
整编工程档案资料,包含档案类型、文件内容、立卷归档、主管单位和行政部门备份、电子档案文档、立卷日期、专用档案库房等资料。
2.1.7安全鉴定
整编工程安全鉴定相关资料,包含安全鉴定次数、最近一次安全鉴定时间、审定单位、最近一次安全鉴定结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鉴定报告
书等资料。
2.1.8工程面貌
整编标识标牌、工程形象相关资料。
2.2信息采集
各水管单位负责收集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台账信息和工程实时监测信息。
2.2.1台账信息
运管平台建设应根据工程管理手册和工程实际运行管理需要,收集各类台账信息。
为满足监督和服务平台建设的基本要求,各类运管平台需收集上报以下基本信息。
(注:监督和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功能完善和新功能开发的需求,向运管平台提出新的数据需求)
(1)大中型水库
大中型水库工程台账信息主要包括: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工程隐患、异常情况、安全监测、控制运用、应急管理、调度运行、物业化管理、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水管单位验收等。
(2)小型水库
小型水库台账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安全监测、工程隐患、异常情况、维养资金使用、运行调度、应急管理、安全技术认定、维养资金申报、物业化管理、除险加固等。
(3)山塘
山塘工程台账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工程隐患、异常情况、维养资金使用、应急管理、蓄放水管理、物业化管理、维养资金申报、整治计划、险情上报、安全评估等。
(4)海塘
海塘工程台账信息主要包括: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工程隐患、异常情况、维修养护资金、应急管理、工程巡查、涉塘管理、工程观测、物业化管理、维养资金申报、安全鉴定、加固/除险加固计划、险情上报等。
(5)堤防
堤防工程台账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巡查、工程观测、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工程隐患、异常情况、维养资金使用、应急管理、物业化管理、维养资金申报、除险加固计划、安全鉴定、险情上报等。
具体7点,点位布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大坝的上游面及附近水域、顶下;
溢洪道、泄孔洞等启闭机房和进出口一定范围;
人工测读的水位尺及管理区出入口;
下游防洪控制点、控制断面;
机房、控制室、会商室等管理房区域。
闸门监测:大型水库应在溢洪道闸门、泄洪洞闸门、防空洞闸门等区
域布设闸门监测设施,监测闸门启闭状态、闸门开度,中型水库可根据自身需求选设。
电站监测:大中型水库可根据自身需求建设电站监测系统,监测电站运行状态、电站发电量、当前出力等信息。
供水监测:大中型水库可根据自身需求建设供水监测系统,监测供水管网的瞬时流量、累计流量等信息。
全景图:大中型水库应在库区、大坝坝体、坝址区、发电站、公共区域、办公区域等位置采集全景图信息。
(2)小型水库
雨量:小(1)型和重要小(2)型水库应在大坝附近设置降雨量遥测设施。
水位:小(1)型和重要小(2)型水库应设置水位遥测设施;下游河道水位直接影响大坝安全的,应设置下游河道水位监测设施。
视频图像:小(1)型和重要小(2)型水库应在溢洪道处和大坝设立视频监测点,可观测溢洪道和大坝。
对于已建的其他部位视频监测点,应一起接入系统。
闸门监测:对于已建自动化采集系统的小型水库,应把溢洪道、泄洪洞闸门开度、锥阀、蝶阀开度等工情数据接入系统。
全景图:小(1)型和重要小(2)型水库应通过无人机拍摄全景视频;
其余水库应拍摄包括坝体、溢洪道等重点部位的全景照片。
(3)山塘
全景图:屋顶山塘应通过无人机飞测拍摄全景视频,其余山塘应拍摄包括坝体,溢洪道等重点部位的全景照片。
二维码:在山塘工程入口等处应设置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关联到山塘工程基本情况等信息。
(4)海塘
潮位:应参照《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在海塘沿线外海设置潮位监测站点,采集外海潮位数据。
无建设条件的,可考虑引用邻近海塘外海潮位站数据。
视频图像:各海塘应在重要管理区域布设视频监控点,点位布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与海塘工程配套、交叉或连接的水闸、泵站、码头、桥梁等建筑物;海塘沿线和防汛道路出入口;
其他重要区域。
闸门监测:应布设海塘沿线闸门监测设施,监测闸门启闭状态、闸门开度、闸内水位等。
各海塘工程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建设。
(2)与现有系统集成要求
运管平台建设可充分利用水管单位已建信息化业务系统,在数据和功
能层面进行集成和共享。
(3)与监督和服务平台对接要求
运管平台应构建标准化的数据服务接口,与监督和服务平台进行对接,接收集中存储的水利工程基础信息,将采集的台账信息、实时信息等数据进行统一汇集上报。
3.2.3接口要求
运管平台与监督和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应通过数据接口方式进行。
监督和服务平台的数据接口由省厅开发,运管平台的接口由水管单位负责开发。
数据交换共享接口应遵循以下要求:
(1)接口开发应采用成熟、开放、通用的标准协议;
(2)数据接口应实现与Web服务可通信的功能,通过HTTP协议利用网络与远程的数据汇集服务进行通信,可传递数据也可接收数据,具有通用性,方便调用。
3.2.4安全要求
运管平台建设及今后的日常运行应考虑以下安全要求:
(1)应在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存储和传输的安全性;
(2)平台访问应建立身份认证机制,记录使用日志;
(3)涉密数据不得在运管平台上存储和使用。